這兩天,廣州市黃埔區某樓盤(縮寫JBSJ花園)發現一名確診的女子,在研究她的活動軌跡時候發現,她比鄭州的郭某某還厲害,疫情最厲害的時候跑了多個地方,我們分析一下,她是否有可能涉嫌犯罪?
疫情期間到處跑
住在該小區的劉某某,在3月15日因發熱到醫院就診,於16日下午接到通知,核酸結果為弱陽性,17日中午確診。後來,劉某某的行程被曝光:
1、她於2月25日至27日到海南三亞;
2、3月5日前往泰國旅遊
3、3月9日回到廣州;
4、3月13日從廣州到廣西南寧;
5、3月15日從廣西南寧回到廣州。
據悉,去廣西都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地鐵轉高鐵)往返,從廣西回來的時候,還坐錯了地鐵,幾乎坐遍了廣州的幾條主要地鐵線路。
從行程來看,在疫情期間,她去了很多地方,另外,據鄰居反饋,她返回廣州的居住小區後,每天都會在小區樓下遛狗,筆者認為,她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那麼,她是在哪一環節違反了防疫規定呢?下面分析一下。
她是否違反廣州的防疫規定?
構成該罪有兩個條件:1、違反防疫規定;2、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是否造成危害結果我們不討論,目前至少造成9人被隔離,要看下後續這些人的情況。我們看一下,這個劉某某的行為,沒有違反當地的防疫規定。
廣州市政府在3月2日的時候發佈了第4號通告,明確規定從境內其他地區抵穗(廣州)的人,14天內不得外出(可以上下班)。這個劉某某,是在2月27日回來廣州的,然後3月5日就馬上跑出去泰國旅遊,換言之,已經違反了第4號通告。
注意一下,有人說她從泰國回來沒有隔離14天,但這個並沒有違反規定,她是3月9日回廣州的,當時泰國不是疫情嚴重的地區,所以根本不要求隔離14天。廣州是在3月15日左右,才要求入境人員隔離14天。
她會受到什麼處罰呢?
《刑法》第330條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實施特定行為,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我們可以看到,劉某某疫情期間到外跑,已經違反了廣州的相關規定,但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還需要造成一定的結果,因此,劉某某在此期間接觸了很多人,很多人也因此被隔離,如果這些人當中,有多人被確診,那麼,根據最近的一些案例,基本上就會構成犯罪。
寫在最後
現在全網在聲討這名“廣州女毒王”,甚至有人發起了人肉搜索,筆者認為,人肉搜索是違法行為,即使這個劉某某構成犯罪,也會有法律制裁,網友對她的謾罵、攻擊,實際上也是違法行為。後面公安機關會如何處理,我們等待結果就好了。最後講一下,筆者很不幸,跟她是同一個小區的,我的心情,此刻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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