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權激勵“鬆綁”,低實施率有望扭轉?

新三板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持續推進,又一項基礎制度得到完善。新三板公司在股權激勵方面有望掌握更多自主決策空間,豐富員工持股計劃形式。

據證監會3月20日晚間發佈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管要求》(試行),《監管指引》分三個部分,就股權激勵的對象、激勵方式、定價方式,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和股票來源、持股形式等作出規定。

其中的亮點包括,掛牌公司可以同時實施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在參與認購定向發行股票時,不穿透計算股東人數。

值得關注的是,股權激勵在新三板市場曾長期受阻,直接體現為新三板企業發佈股權激勵預案後實施未果。記者據Wind統計發現,2019年年初至今,129家新三板公司發佈股權激勵方案,但整體實施率僅為三成。

新三板業內人士、南北天地董秘崔彥軍對記者表示,之前股權激勵實施不如預期,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缺失管理辦法。“前兩年有些做股權激勵公司股價下跌嚴重,效果大打折扣。目前,市場對新三板改革預期明確了,預計今年股權激勵效果會更好。”他認為。

不再穿透計算股東人數

據此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掛牌公司可以同時實施多期股權激勵計劃。若同時實施多期,掛牌公司應充分說明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的關聯性。

同時,股權激勵計劃對於股份數量和有限期、股票價格有所規定。

具體為:掛牌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30%。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方面有,從首次授予權益日起不得超過10年。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與首次行使權益的間隔不少於12個月,掛牌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行使權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行使權益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總額的50%。

激勵對象上,實施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等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包括掛牌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但不能包括公司監事。掛牌公司聘任獨立董事的,獨立董事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監事會成員被排除在激勵對象之外,這個有點出乎市場意料。”北京南山投資創始人周運南告訴記者。

在股票價格方面,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有效的市場參考價的50%;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有效的市場參考價。

另一項明顯修訂是,在員工持股計劃不再作出股東人數限制。徵求意見稿中提到,員工持股計劃在參與認購定向發行股票時,不穿透計算股東人數。

“主要是為了綁定和留住人才,人才是中小企業的核心,長效激勵,能更好實現企業和員工雙贏。”崔彥軍表示。

自行管理的員工持股計劃應符合以下要求:自設立之日鎖定至少36個月;股份鎖定期間內,員工所持相關權益轉讓退出的,只能向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轉讓;股份鎖定期滿後,員工所持相關權益轉讓退出的,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處理。委託給具有資產管理資質的機構管理的,持股期限應在12個月以上,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較上市公司規定有增有減

此前有消息稱,考慮到新三板市場此前環境低迷、市場流動性堪憂,監管層考慮將這一政策單獨出臺,或是作為一攬子改革方案的一部分予以頒佈。

“實際上不是配套。和此前的《回購辦法》有一定聯繫。”崔彥軍認為。

對於此次《監管指引》的整體思路,證監會表示,將擴大公司自主決策空間,豐富員工持股計劃形式,強化市場約束機制,發揮主辦券商督導作用,明確了適應新三板市場實踐和掛牌公司特點的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監管規則。

周運南認為,此次股權激勵有三大突破,一是品種多樣化,從普通股票又新擴展了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二是持股多樣化,可以員工直接持股,也可以通過自行管理的持股平臺或者委託給具有資產管理資質的機構管理的員工計劃;三是股票來源多樣化,定向發行股票、公司回購股票、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股東自願贈與的股票等皆可。

值得關注的是,較之上市公司,此次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在股權激勵期限、多期股權激勵方面有新增內容,例如,新增了“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與首次行使權益的間隔不少於12個月,掛牌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行使權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行使權益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總額的50%。”以及“掛牌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30%。”等內容。

新三板股權激勵有望激活

股權激勵在新三板市場曾長期受阻,直接體現為新三板企業發佈股權激勵預案後實施未果。記者根據Wind數據梳理發現,2019年年初至今,共有129家新三板公司發佈股權激勵方案,但整體實施率僅為三成。

其中,凡拓創意(833414.OC)、紫翔生物(833866.OC)41家公司已實施股權激勵,上述41家中30家採取定增方式。安徽設計(836805.OC)、路斯股份(832419.OC)等4家公司已停止實施,科炬生物(872334.OC)、諾和股份(837393.OC)等激勵方案未經股東大會通過。

除市場生態之外,政策也有所限制,新三板公司在激勵對象認購股票時還需要考慮到200人股東限制。

此前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均需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並由證監會決定是否予以核准。

“由於無‘法’可依,所以新三板的期權無法進行登記。期權方式的股權激勵,一直面臨尷尬的局面。”崔彥軍表示。

周運南認為,此前新三板沒有單獨的股權激勵制度,新三板公司要進行股權激勵主要通過定向發行制度來實施,且持股平臺不能參與定增,極大地制約了股權激勵的推進,限制了股權激勵的多樣化。

“此次監管指引的頒佈,將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有利於新三板公司員工股權激勵的積極推進,助力企業快速發展。”崔彥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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