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系列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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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系列问答(三)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系列问答


14.LPR执行后,个人住房贷款还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利率执行方式吗?

LPR执行后,个人住房贷款仍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利率执行方式。选择固定利率的,贷款利率由LPR加点确定,且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选择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由LPR加点确定,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周期进行调整,利率随参考的LPR变动而浮动。

15.存量贷款定价基准是否需要从基准利率转换为LPR?

2019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明确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完成转换。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但仅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可不转换。

16.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如何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

若约定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则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17.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如何转换?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

协办单位:南平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兴行、省联社南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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