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二者均为侵犯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其相伴发生具备高度盖然性,例如因强奸未遂挫败、不甘继续实施猥亵行为的情况颇为常见。若被害人一直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中,即便数行为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实施,亦应当属于同一犯罪过程,可能成立吸收犯。
【案例】2015年5月11日23时许,张某某尾曹某至某小学东侧小路,从背后捂住曹某嘴巴,并将其强行施至该路东侧人行道隐蔽处强压在地,强摸曹某胸部及阴部,欲与曹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因曹某反抗及哀求而放弃。而后,张某某迫使曹某与其至附近公园,在该公园西侧竹林北侧草地处,再次强摸曹某胸部及阴部,并强迫曹某帮助其手淫(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为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的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件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司法实践中,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并存之情形成立吸收犯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能够独立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2)强奸行为与猥亵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
(3)第二行为侵害同一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4)第二行为应在产生于行为之前的同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实施;
(5)第二行为应处于同一犯罪过程,具备自然意义上的附随性。
根据上述吸收犯的基本理论:
张某某的强奸行为因为哀求和反抗而中止,是能所为而不为,构成强奸罪(中止),而后面的猥亵行为显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两个行为是张某一人所为,并且侵犯的同一个人曹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张某某放弃了强奸,其立即将曹某拖至公园猥亵,在时间上,强奸和猥亵属于同一犯罪过程,因此张某某犯强奸罪(中止)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并且强制猥亵侮辱罪吸收强奸罪(中止),最终应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
结语:张某某的行为虽然从法律理论上分析可能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但是考虑到其前期强奸中止的情形,应该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内进行严惩。张某某的行为会给曹某的心理带来严重的影响,虽然张某某被判了刑,但是曹某的生活受到的影响不会消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对强奸类犯罪严厉打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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