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意大利女留学生隔离期间要求喝矿泉水,并要求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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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要喝矿泉水,是你的人权;我拒绝给你提供矿泉水,是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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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派要进行教育,写悔过书,向为你保命的祖国道歉,做不到就去消公派留学资格,让他回到户籍地接受爰国再教育。

如果是自费留学生,想喝矿泉水,有十元起步价,想吃西餐。五百元起。所有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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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挟洋自重,以为从国外回来,在同胞面前可以显摆,口口声声人权,欺压工作人员,她只不过是数典忘祖的洋奴罢了,既无知又傲慢,令人鄙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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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种人可以说是无可救药了,本来,就凭你黑头发、黄皮肤,就算你内心不爱中国,就算你加入了外国籍,成了一个假洋鬼子,但你现在是在中国,你也该低调一点,学学中国的法律法规,更要学学中国人的为人处世和传统美德。也许在国外呆了几天,真把自己当成洋人了,自以为洋人应该高人一等,自以为外国人讲人权,国外是人间天堂,那你干嘛不在天堂享受跑到中国来呢?一个对自己的国家不爱、不尊重的人,不管走到哪里,都会让人讨厌。


方圆天地72281423


首先,祖国是所有中国人(当然包括海外游子)的母亲!无论中华儿女在世界各地有难了,祖国是他们最安全最可靠的避风港。母亲有有难,中华儿女在全世界各地以各种方式、力量支援、声援,出钱出力!这次国内疫情暴发,缺口罩缺防护服缺医疗用品。游子们冒着被感染的风险,捜尽世界各地以各种方法方式运送回国。今天,游子们有难了,第一时间想的就是回到母亲的怀抱去,到最可靠的港湾去。极个别人一时不能习惯某种生活与饮食习惯,讨要几瓶矿泉水喝怎么了?惹上谁了要这么个大张旗鼓的声讨?不知大家还记不记得有一航班回国,全机无一客人,每个座位上都放着海外儿女们送来的医护品?这情景看哭了多人?昨日的恩今天就忘了?这是国人该做的?一两个人想要喝矿泉水给他就是了,多大的事?人家也没说白喝不给钱,那位警察同志只要一句话; 好,我尽力安排。什么事都没有了。何必那么个盛气凌人?我不知那楼隔离了多少人,几千?几万?好呀,都喝矿泉水岂不带动了些许经济?矿泉水公司会感谢你的,隔离人员会赞美感谢你们的。你烦燥声音大,隔离人员也烦燥声音大,不就吵嘴了?你工作人员忙不过来自有送水工,门进不去放门口总可以吧?人权?不好评论?公道自在人心!


随缘8387744284325


把这些人渣丢到国外去,不是还有人说会感恩的,相当一郎分留学到国外是非富即贵,精致利己主义,他们今后只要不是敌人就烧了高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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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出人权两字的时候已经不理性了,已经凌驾于祖国之上了,自己已经不知道自己是谁了。矿泉水很多,但不是给你准备的,战斗在一线的未必都能喝上矿泉水。祖国接纳你回来,不感恩就罢了,还讲什么人权,你回意大利这样讲特权试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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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直白点。想喝矿泉水怎不不留在国外呢。在国外谁管你。惯出毛病了。回国就感觉高人一等。像钱学森。邓稼先。那些伟大科学家。在美国地位不比你强多了。为什么还冒险回来。甘愿受苦。也要报效祖国。你留学首先搞清楚是为你自己。还是为国家


未来我来110170156


有很多网友说过的一个方法,我觉得蛮好。一瓶矿泉水1000元人民币,其中矿泉水一元一瓶,服务费999元一瓶次。想随意外出,请参考相关地方法规,逾矩法办!!!另行告知,中国地界,人权受中国法律管辖。


常规任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强制隔离的,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其生活,矿泉水不是奢侈品,谁强制隔离她,谁给她提供生活所需。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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