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調貨”商品與櫃檯商品不符 北京一買家訴商家三倍賠償未獲支持

稱在商場專櫃購買的皮靴“調貨”商品與櫃檯商品不符,認為賣家商場及分店構成欺詐,買家陳女士將商場及分店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貨、退還貨款549元,並賠償銷售金額的三倍1647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商場及分店退還陳女士貨款549元,陳女士返還女皮靴。

原告陳女士訴稱,她在商場分店的品牌專櫃購買女士皮靴,付款後獲取購物小票一張,顯示品名“銀牛皮革女休閒靴”。因專櫃店員李女士稱店內貨品“一號一雙”,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從其他專櫃調貨。兩天後,陳女士從該品牌大興店專櫃取走貨品。隨後其發現收到的商品鞋盒上顯示的名稱為“小牛皮革女休閒靴”,與購物小票上的商品名稱不符;收到的商品編碼與專櫃選購的商品編碼不符;在鞋盒內有網購的購物清單小票,顯示有銷售員的名字、手機號,以及“需要退換貨時,請登錄訂單所示購物網站,自主申請退換貨”字樣,懷疑是二手商品。因與銷售員協商未果,故起訴要求退貨並退還549元,賠償銷售金額的三倍1647元,以上共計2196元。

被告商場及分店辯稱,如果陳女士認為案涉商品有質量問題,可申請退換貨,被告同意退貨退款,但不同意三倍賠償。陳女士所買皮靴的款號與專櫃款號編號一致,只不過專櫃商品前多了一個“TA”的品牌縮寫。小票上記載的銀牛皮革與商品包裝記載的小牛皮革實際材質均為牛皮。關於網上小票的問題,進貨渠道有可能是從網上商城進的貨,不代表虛假銷售。

庭審中,陳女士自認收到的產品與專櫃產品除鞋內編碼外並無二致,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商場及其分店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並通過退還現金方式退貨退款。針對陳女士有關“不同款號”、“二手商品”的主張,經法院出具《調查令》,案外人產品生產商回覆稱:涉案兩種款號的編碼商品均是其生產的同款產品,質量相同,僅批次不同;商品中所附購物清單小票系調貨過程中產生,已查到陳女士購物當天“購物清單”小票中記載的調貨記錄和發貨門店。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女士與商場分店之間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即陳女士向商場分店支付了女靴對價,後者向陳女士交付了女靴。因商場同意陳女士解除合同的要求,故涉案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予以解除。商場應當向陳女士全額退還貨款;陳女士應當在收到退款後將所購鞋子返還,如不能返還應當按照購買價格折抵應退貨款。因陳女士並未因購物小票顯示的商品名稱與實物外包裝顯示的名稱不一致而陷入認識錯誤,且陳女士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涉案商場存在欺詐故意、欺詐行為,故對其提出的三倍賠償的要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李紅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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