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檢察院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依法服務企業發展保障復工復產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檢、省院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依法高效穩妥辦理疫情期間的涉企案件,幫助全市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有效應對疫情,儘快渡過難關,及時復工復產,全力服務和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棗莊市檢察院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依法服務企業發展保障復工復產的意見


一、增強服務保障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

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在當前疫情防控和各類企業即將復工復產的關鍵時期,全市檢察機關要堅持講政治、顧大局、促發展,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兩個維護”的高度,充分認識服務保障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重大意義,緊緊圍繞市委“把棗莊經濟搞上去”的決策部署和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大局,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充分發揮“四大檢察”職能作用,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堅持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平等,依法維護中小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為促進企業儘快復工復產、平穩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依法嚴懲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破壞企業復工復產刑事犯罪。強化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監督,從嚴懲處利用疫情實施的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非法經營犯罪案件;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犯罪案件;利用疫情實施的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案件,特別是以發放防疫補貼、銷售防疫物資、政府統一徵購為名騙取企業財物的犯罪案件;盜竊、搶奪、搶劫用於防控疫情的物資等犯罪案件;借防疫為名散佈謠言惡意醜化企業形象侵害企業利益案件;借防疫為名暴力阻礙企業復工復產,擾亂企業生產秩序、干涉企業正常經營案件;向企業銷售假冒口罩等防疫物資案件;貪汙、侵佔、挪用用於疫情防控的款物等犯罪案件。加大對暴力阻擾企業復工復產、故意或過失導致企業病毒傳播等刑事案件的監督力度,加強對疑難複雜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違法取證等行為,及時監督糾正。對涉復工復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違法或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有不當的,依法提出抗訴,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妥善辦理涉企民事行政案件。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在依法辦案的同時,穩妥處理企業因債務糾紛、股權分配、知識產權特別是因疫情治療、隔離以及企業停工停產引發的合同爭議、勞資糾紛等民事、行政監督案件,充分利用調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引導企業儘快評估疫情對已簽訂合同履行的現實影響和潛在影響,正確把握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減少影響企業發展的不穩定因素。依法監督疫情防控期間涉企民事糾紛生效裁判案件,對企業不服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間作出的生效裁判,對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對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因經營困難欠薪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案件,積極引導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爭議,達成和解。加強行政訴訟監督,妥善辦理因疫情引發的涉企行政爭議糾紛案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加大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力度。密切關注涉疫情防控相關企業的公益保護情況及安全風險。對涉疫情防控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以有利於疫情防控和社會公共利益有效保護為原則,及時主動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審慎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和提起公益訴訟。開展源頭防控,對於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企業疫情防控期間在生產、經營、管理上的風險以及相關監管單位對野生動物保護、生鮮及肉類檢疫、醫療衛生用品供應等方面的監管漏洞,主動提出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及時幫助堵漏建制、完善相關治理措施,提高抵禦風險能力。

規範處理涉疫情信訪案件。充分運用12309檢察服務熱線、網上檢察服務大廳等訴求表達渠道,嚴格執行程序性回覆和實體性答覆的工作要求,依法規範受理和辦理涉企業疫情防控、復工復產控告申訴案件,對企業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密切跟蹤負責,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受理、辦理和答覆,構成犯罪的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其他部門的及時移交,確保有訴必理、有案必查,防止司法不當影響企業正常復工復產、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三、完善服務措施,不斷提升服務質效

提高辦案效率。在遵守保密規範、防護措施和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依法快捕快訴,優先辦理侵害企業生產經營、復工復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做到當日受案、當日分案、當日送達,並通過電話、遠程提審等方式提高辦案效率。對符合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案件,指定專人受理、流轉,依法從快辦理,保障案件依法快速辦結,避免因疫情延長辦案期限。

注重辦案效果。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從服務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的大局出發,既嚴格依法辦案,又防止機械司法,杜絕“一刀切”。對涉案企業財產嚴格區分合法財產與違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屬於疫情防控專用物資,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復工復產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堅持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涉及生產、銷售具有防護性能產品和復工復產中的案件,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依法允許涉案企業按照法律和政策許可的方式繼續生產,優先保障防控疫情需要,避免因企業涉案而影響疫情防控和企業健康發展;對於生產口罩、消毒液等重點防控物資企業經營者或者技術骨幹等人員涉嫌與疫情防控無關犯罪的,以有利於生產和疫情防控為原則,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的,依法一律從寬,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符合緩刑條件的,依法建議適用緩刑。對企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逮捕的,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經審查沒有羈押必要的,依職權直接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或商請辦案單位變更強制措施。

  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加強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市場監管、衛生藥監等執法司法機關聯絡配合,及時瞭解企業需求,全面掌握涉及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和製假售假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信息,加強風險評估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確保既依法防控,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結合刑事案件辦案,及時分析疫情防控中企業風險和行業監管漏洞,向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或企業制發綜合治理類檢察建議,幫助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助力完善疫情防控體系。

及時提供法律服務。注重疫情防控期間涉企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分析研判,及時總結檢察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保障復產復工、服務民營企業發展的經驗做法,深入開展涉疫情防控相關課題研究。充分利用 “兩微一端”等平臺,適時發佈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服務保障企業發展的典型案例,向企業提供疫情防控、復產復工相關的法律知識,及時提醒復產復工企業注意生產、管理上的風險、漏洞,及時解讀相關法律政策。圍繞企業關心關注的復工復產後涉及的合同糾紛、勞務糾紛、金融糾紛以及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落實等典型性、普遍性問題,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及時高效的法律服務。針對企業延遲復工產生的企業勞動用工、租賃合同、經濟合同糾紛提供諮詢和解答,平衡好企業需求和員工權益,促進互利共贏勞資關係。嚴肅宣傳工作紀律,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審慎發佈涉企案件信息,切實維護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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