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企业发展保障复工复产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检、省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高效稳妥办理疫情期间的涉企案件,帮助全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尽快渡过难关,及时复工复产,全力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枣庄市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企业发展保障复工复产的意见


一、增强服务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当前疫情防控和各类企业即将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市委“把枣庄经济搞上去”的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企业复工复产刑事犯罪。强化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从严惩处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特别是以发放防疫补贴、销售防疫物资、政府统一征购为名骗取企业财物的犯罪案件;盗窃、抢夺、抢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借防疫为名散布谣言恶意丑化企业形象侵害企业利益案件;借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案件;向企业销售假冒口罩等防疫物资案件;贪污、侵占、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等犯罪案件。加大对暴力阻扰企业复工复产、故意或过失导致企业病毒传播等刑事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违法取证等行为,及时监督纠正。对涉复工复产刑事案件审判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不当的,依法提出抗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妥善办理涉企民事行政案件。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稳妥处理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引导企业尽快评估疫情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影响,正确把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依法监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民事纠纷生效裁判案件,对企业不服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的生效裁判,对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欠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力度。密切关注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公益保护情况及安全风险。对涉疫情防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以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保护为原则,及时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审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源头防控,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在生产、经营、管理上的风险以及相关监管单位对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及肉类检疫、医疗卫生用品供应等方面的监管漏洞,主动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及时帮助堵漏建制、完善相关治理措施,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规范处理涉疫情信访案件。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网上检察服务大厅等诉求表达渠道,严格执行程序性回复和实体性答复的工作要求,依法规范受理和办理涉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控告申诉案件,对企业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密切跟踪负责,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受理、办理和答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确保有诉必理、有案必查,防止司法不当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三、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效

提高办案效率。在遵守保密规范、防护措施和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捕快诉,优先办理侵害企业生产经营、复工复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当日受案、当日分案、当日送达,并通过电话、远程提审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指定专人受理、流转,依法从快办理,保障案件依法快速办结,避免因疫情延长办案期限。

注重办案效果。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从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大局出发,既严格依法办案,又防止机械司法,杜绝“一刀切”。对涉案企业财产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及生产、销售具有防护性能产品和复工复产中的案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允许涉案企业按照法律和政策许可的方式继续生产,优先保障防控疫情需要,避免因企业涉案而影响疫情防控和企业健康发展;对于生产口罩、消毒液等重点防控物资企业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等人员涉嫌与疫情防控无关犯罪的,以有利于生产和疫情防控为原则,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依法一律从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缓刑。对企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逮捕的,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职权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商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市场监管、卫生药监等执法司法机关联络配合,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全面掌握涉及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和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既依法防控,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结合刑事案件办案,及时分析疫情防控中企业风险和行业监管漏洞,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制发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助力完善疫情防控体系。

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注重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总结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复产复工、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深入开展涉疫情防控相关课题研究。充分利用 “两微一端”等平台,适时发布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向企业提供疫情防控、复产复工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时提醒复产复工企业注意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及时解读相关法律政策。围绕企业关心关注的复工复产后涉及的合同纠纷、劳务纠纷、金融纠纷以及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等典型性、普遍性问题,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企业延迟复工产生的企业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提供咨询和解答,平衡好企业需求和员工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严肃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切实维护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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