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太平间强奸尸体,女子突然苏醒吓死男子,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王某今年50岁了,未婚,平时的工作就是在某医院看太平间。某天,王某喝了半斤白酒,心理十分烦躁,其来到了自己房间里,查看登记本上有一个一个小时之前刚刚死亡的女人,年龄35岁,因乳腺癌去世。于是他来到了太平间里,戴上了一次性的手套,悄悄地走到这个人女人的尸体周围,将尸体挪放在自己准备好的被子上,戴上避孕套,强行与尸体发生了性关系,在快结束的时候,突然看到女人眼睛睁开了。王某被这突如其来的现象吓死了。

男子在太平间强奸尸体,女子突然苏醒吓死男子,如何评价此案?

王某的强奸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包括毁损和猥亵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王某强奸的虽然是活人,但是其自己认为你强奸的是尸体,因此王某只具有强奸尸体的故意而没有强奸活人的故意。如果要构成强奸罪,王某必须认识到其强奸的是活人,否则不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王某认为其强奸的是尸体,客观上王某强奸的是活人,活人可以等同于尸体加灵魂

,两者在尸体的范围内重合,因此王某构成侮辱尸体罪

王某的死亡在法律上怎么评价?

王某很显然是被朱某吓死的,但是朱某苏醒可能是王某导致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王某的死亡应该由其本人负责。从另一个方面讲,被吓死这种现象非常少见,从常理上讲,一个人不会被吓死,也就是王某被吓死与朱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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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其实王某已经死亡,再讨论其犯什么罪也没有意义,因为一个死人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如果朱某因为王某的“强奸”而死亡的,由于本身并没有伤害的故意,肯定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还得具体分析。无论如何,他对朱某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这个钱需要在朱某遗产的范围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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