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賓區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9年12月6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五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張雄等5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出庭受審。該批案件系興賓區法院首次審理的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五起案件均由該院黨組書記、院長閉刪擔任審判長,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餘崇盛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出庭支持訴訟。

興賓區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在當天上午審理的被告人張雄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興賓區人民檢察院訴稱,2019年4月24日9時40分,在紅水河來賓市興賓區河段開展聯合禁漁執法巡查的興賓區漁政執法人員發現一艘可疑非法電魚船舶在紅水河興賓區老城廂碼頭上游800米板灘附近停泊,9時42分漁政執法人員駕駛中國漁政快艇靠近這艘可疑電魚船舶,在漁政快艇停靠可疑電魚船舶之時,電魚船中2人迅速逃離現場,漁政執法人員查獲了作案人員張雄,經執法人員登船檢查,靠近左岸船舶的岸上有兩根連接有電線、鋼絲繩的竹竿,船上還發現柴油機已通過皮帶連接到發電機(5千瓦),船上還有連接電線的手抄網1個,船的活魚艙內有鯉魚、鰱魚、鱖魚、南方白甲魚等漁獲物,經稱重14公斤。經廣西來賓市農業農村局評估,建議強制張雄對破壞的水生生物資源進行生態修復,採取直接放流價值2240元的成魚56kg和價值11350元的5.4萬尾幼魚,對受損水體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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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張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禁漁期間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致使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受到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現破壞的漁業資源尚未修復,張雄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紅水河興賓區河段放流成魚56kg和規格達到5cm以上的幼魚5.4萬尾或賠償漁業資源損失修復費用13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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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人稱,2017年2月24日,農業部發布通告,把紅水河納入禁漁範圍,實施禁漁期制度。2018年2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和漁業廳發佈通告,自2018年起,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在廣西境內內陸水域全面實施禁漁期制度。據悉,五起案件的五名被告人均為在禁漁期內利用電魚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時被興賓區漁政管理站執法人員當場查獲,且捕魚水域均系紅水河來賓市興賓區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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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興賓區法院對其餘四起案件逐一進行了審理,該批案件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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