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的“智慧”从何而来?

智慧法院的“智慧”从何而来?


智慧法院的“智慧”从何而来?

非常荣幸有机会受邀前来参加深圳智慧法院建设规划论证会。我在十多年前也是法院的一名小兵,2000年从最高法院离职后开始做律师,创办了天同律师事务所,前年开始做法律互联网的创业,创办了无讼网络。所以我今天想结合智慧法院和互联网谈一点我粗浅的想法,请各位专家指正。

法律互联网和智慧法院看似是不同事物,但其实,它们都是互联网新技术在法律领域的深度应用,在方法论的层面上有许多相通点。我想从方法论的层面向大家汇报我对智慧法院的一些认识,谈谈在我眼中,智慧法院的“智慧”究竟从何而来。

说到方法论,我想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互联网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我们看,互联网之所以能改造各行各业,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通过它的连接能力和计算能力,提高了效率,改善了体验。所以,互联网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个词,一个是“连接”,一个是“计算”。

互联网的第一个本质是连接。就智慧法院而言,它其实涉及到两个层面的连接:物理的连接和数据的连接。

所谓物理的连接,就是物理上的互联网网络的搭建。具体而言,它又可以被分为这样三类:

第一,法院内部的连接。根据今年年初的《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法院系统已经建成遍布全国3520个法院、9277个法庭的法院专网,是世界范围内最大的法院专网,这其实就是大规模的法院内部的连接。

第二,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等其他政府机构的连接。比如说多方的远程庭审系统、刑事涉案财务集中管理系统,以及一些法院已经建成的道路交通纠纷的网上数据一体化系统,都是法院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互相连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中院的“鹰眼查控系统”。早在三四年前,深圳中院就已经运用连接的思维创建了鹰眼查控系统,通过与各联动单位、协助单位联通互动,对被执行人财产和人身进行查询和控制。这样的系统可以说是近来最高法院正在完成的“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在更早阶段的探索和前瞻。

第三,法院和当事人、法律服务机构的连接。比如说当事人在网上立案、传送诉讼资料,比如说上海法院推行的“律师一卡通”,其实都是法院与当事人、法院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连接。

前年我曾经在“每周蒋讲”专栏里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就叫《中国应有怎样的诉讼服务中心》(关注“天同诉讼圈”,在对话框回复”诉讼“可见)。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98%的法院建成了诉讼服务大厅,但实际上,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把立案大厅改造为实体的诉讼服务大厅其实意义有限,通过线上的互相连接服务于诉讼全流程的整个智慧法院体系才是更好的诉讼服务模型。

当然,物理的连接只是基础,也是相对容易完成的。真正的难点在于法院对外连接时,需要真的像鹰眼查控网一样,做到与国土、工商、银行、车管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实时调取所需数据。

所以,更重要的其实是另一类连接——数据的连接,它主要有这么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通过连接来进行数据交换。比如说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案卷传递,法官与法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网上文件传输,都是基于连接的数据交换的典型例子。

第二,通过连接来进行数据采集。在很多法院,法官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始终有抵触情绪,认为这件事情太麻烦了,甚至对信息化建设也不太理解。但是我总说,法官的每一次敲击键盘,其实都是数据生成和采集的过程。千万不要小看法官轻点鼠标,把一份裁判文书上传到网上的过程,它其实是我们整个国家司法大数据生成和采集过程中的一个组合点。千千万万个这样的小点组合起来,十年以后,它将生成世界上最大的法律数据库,为司法界带来不可限量的价值。如果法官们意识到这个意义,可能会对司法公开,对信息上传有更高的积极性。

第三,通过连接进行信息公开。我们常说的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其实就是数据公开的平台。这样的数据公开可以让司法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从而让第三方机构等更多元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司法数据的建设和利用中来。

当然,要充分实现互联网的连接,就对连接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理上的连接要可靠、安全,数据上的连接要全面、优质。

记得上次受邀来深圳中院分享的时候,我重点讲到了当前司法信息公开存在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说裁判文书上传的不全面、不准确(参见“每周蒋讲”往期文章《重新定义审判:未来法院将如何运作?》)。这样的不完善会影响数据的全面性和优质性。这也意味着,在数据连接这件事情上,我们还做得不够好。

互联网的第二个本质是计算。

在计算机领域有一个著名的摩尔定律,根据这个定律,每隔一年半到两年时间,人类的计算能力会翻一倍。我记得三十多年前,国防科技大学有一个举世瞩目的发明叫“银河”亿次计算机。当年,一台计算机的计算能力能够达到一秒钟一亿次就已经是全球最领先了。但是大家知道,我们今天手上这台小小的手机,已经拥有了远远超过银河亿次计算机的计算能力。可以说,当计算能力爆发之后,它其实已经成为了一种公共服务,而这也是互联网能够深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深度改变各行各业的根本原因所在。

建立在超级计算和数据驱动的基础之上,就可以发展出人工智能。AlphaGo之所以能够战胜人类棋手,也就是因为它把围棋的一些定式算法问题,转化为了黑白点的数据问题。类似的建立在计算能力基础上的智能运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智慧”。

所以,智慧法院的智慧本质是数据加算法。智慧法院要想真正变得“智慧”,核心也在数据和算法。

这才是整个智慧法院建设中最难的一件事,因为它真的需要以下两个方面十分踏实的基础性的工作:

第一是数据的数量和质量。

数据量的积累是需要时间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4年1月1号上线以来,在三年多时间里积累了2700万份裁判文书。这个数字听起来巨大,但是如果放在真正的大数据的概念上来看,这样的数据量仍然不足以支撑多维度的非常细颗粒度的分析。裁判文书数据的积累,仍然需要我们这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持续努力,才能构建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稳固基础。

数据量的积累也需要更大范围的数据的公开。

目前,司法公开正在从过去的裁判文书数据公开转向司法过程数据公开,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方向。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可以被用于计算和分析的数据量将是远远超过单纯的裁判文书的。如果法院在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中,能够及时采集司法过程的数据并且将其公开,司法数据量的积累将会呈现大幅度的快速增长,从而加快数据的积累。

数据质的提升则依赖于数据产生过程的规范。

数据要真正被利用起来,积累和抓取信息还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让机器能够读懂数据。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解构,而解构的前提又在于设定一定的规则,让机器能够识别裁判文书的结构和其中的法律专业术语。

如果所有的裁判文书都用同样的标准规范格式书写,并且用同样的专业词汇表达同一个专业概念,机器解构和挖掘信息的准确度将有实质性的提高。如果所有的裁判文书对信息的表述都更加准确,少出现信息缺失和错误的情况,清洗数据的工作量也将大大减少,从而从整体上提升数据挖掘的效率。

因此,如果每一位法官在每一天的工作中,都可以自觉地把工作与数据的产生相关联,按照有利于数据生成和采集的方式去操作的话,整个司法大数据的质量将会大幅度提升,可以被利用的数据也会因此增多。

第二是算法。

算法是机器深度学习的基础。比如说,为了实现类案推送或者裁判结果预判的功能,我们就需要通过算法,在描述案情的文本与案例之间建立起相似模型。这在早期阶段主要或者只能靠人工来提炼规则,建立初始的相似模型,然后才能用海量裁判文书数据对它进行训练,并且让法律专家不断地对机器的判断结果给出反馈,才能在不断的半监督式训练中逐步修正算法,让机器基于对案情的智能分析推荐类似案例,甚至模拟法院的审判方式。

当然,无论是数据数量和质量的提升,还是算法的建立和完善,其实都离不开法官的辛勤工作和智慧积累。

我一直相信,对于智慧法院的建设而言,工具和技术并不是真正的难题。智慧法院需要用到的技术一定会比谷歌这样的探索技术前沿的企业用到的简单得多。事实上,即算是在人工智能领域,也已经有很多相对成熟并且完全公开的技术,可以直接被采用。

真正的难题是技术在法律场景下的应用,是法官的智慧以法律大数据的形式的不断积累,是技术对法律大数据中的法官智慧的深度挖掘。

大家可能都知道,去年年底的时候出了这样一个“乌龙”。有媒体报道,法院开始用机器人来做法官,当然很快法院就辟谣了。在我第一眼读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我就在我的朋友圈转发并评论了四个字:纯属忽悠。

原因非常简单。在法律数据还没有积累到足够量,我们的法官还没有给出足够多的裁判规则,计算机还没有学会更好的算法,人类也还没有在人工智能技术上实现更加革命性的底层突破时,机器人法官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智慧法院建设一定不能脱离法官的判案实践和智慧积累。当我们谈智慧法院,要的不是政绩工程,而是实实在在地积累沉淀法官的判案智慧,并且将这些智慧反哺于法官的判案实践,辅助法官判案的新型法院工作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法官智慧将会自然沉淀下来,从而实现技术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非常可喜的是,从今天研讨的深圳智慧法院建设的蓝图来看,法院在这方面已经开始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因此,回到最开始我的演讲标题的问题:智慧法院的智慧从何而来?答案一定在于法官的智慧本身。智慧法院的建设应该抓住互联网的本质,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待技术,既不要轻视技术,也不要神化技术。要充分积累法官智慧,让法官智慧发挥更大的价值。

这样的智慧法院,相信是所有法律人都非常向往和期待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