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的“智慧”從何而來?

智慧法院的“智慧”從何而來?


智慧法院的“智慧”從何而來?

非常榮幸有機會受邀前來參加深圳智慧法院建設規劃論證會。我在十多年前也是法院的一名小兵,2000年從最高法院離職後開始做律師,創辦了天同律師事務所,前年開始做法律互聯網的創業,創辦了無訟網絡。所以我今天想結合智慧法院和互聯網談一點我粗淺的想法,請各位專家指正。

法律互聯網和智慧法院看似是不同事物,但其實,它們都是互聯網新技術在法律領域的深度應用,在方法論的層面上有許多相通點。我想從方法論的層面向大家彙報我對智慧法院的一些認識,談談在我眼中,智慧法院的“智慧”究竟從何而來。

說到方法論,我想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互聯網的本質到底是什麼?

我們看,互聯網之所以能改造各行各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通過它的連接能力和計算能力,提高了效率,改善了體驗。所以,互聯網的本質可以歸結為兩個詞,一個是“連接”,一個是“計算”。

互聯網的第一個本質是連接。就智慧法院而言,它其實涉及到兩個層面的連接:物理的連接和數據的連接。

所謂物理的連接,就是物理上的互聯網網絡的搭建。具體而言,它又可以被分為這樣三類:

第一,法院內部的連接。根據今年年初的《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法院系統已經建成遍佈全國3520個法院、9277個法庭的法院專網,是世界範圍內最大的法院專網,這其實就是大規模的法院內部的連接。

第二,法院與公安、檢察院等其他政府機構的連接。比如說多方的遠程庭審系統、刑事涉案財務集中管理系統,以及一些法院已經建成的道路交通糾紛的網上數據一體化系統,都是法院與其他政府機構之間的互相連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中院的“鷹眼查控系統”。早在三四年前,深圳中院就已經運用連接的思維創建了鷹眼查控系統,通過與各聯動單位、協助單位聯通互動,對被執行人財產和人身進行查詢和控制。這樣的系統可以說是近來最高法院正在完成的“總對總”執行查控系統在更早階段的探索和前瞻。

第三,法院和當事人、法律服務機構的連接。比如說當事人在網上立案、傳送訴訟資料,比如說上海法院推行的“律師一卡通”,其實都是法院與當事人、法院與法律服務機構的連接。

前年我曾經在“每週蔣講”專欄裡寫過一篇文章,題目就叫《中國應有怎樣的訴訟服務中心》(關注“天同訴訟圈”,在對話框回覆”訴訟“可見)。目前,全國已經有超過98%的法院建成了訴訟服務大廳,但實際上,在當今互聯網時代,把立案大廳改造為實體的訴訟服務大廳其實意義有限,通過線上的互相連接服務於訴訟全流程的整個智慧法院體系才是更好的訴訟服務模型。

當然,物理的連接只是基礎,也是相對容易完成的。真正的難點在於法院對外連接時,需要真的像鷹眼查控網一樣,做到與國土、工商、銀行、車管等部門的通力協作,實時調取所需數據。

所以,更重要的其實是另一類連接——數據的連接,它主要有這麼三種表現形式。

第一,通過連接來進行數據交換。比如說法院與法院之間的案卷傳遞,法官與法官之間、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網上文件傳輸,都是基於連接的數據交換的典型例子。

第二,通過連接來進行數據採集。在很多法院,法官對於裁判文書上網始終有牴觸情緒,認為這件事情太麻煩了,甚至對信息化建設也不太理解。但是我總說,法官的每一次敲擊鍵盤,其實都是數據生成和採集的過程。千萬不要小看法官輕點鼠標,把一份裁判文書上傳到網上的過程,它其實是我們整個國家司法大數據生成和採集過程中的一個組合點。千千萬萬個這樣的小點組合起來,十年以後,它將生成世界上最大的法律數據庫,為司法界帶來不可限量的價值。如果法官們意識到這個意義,可能會對司法公開,對信息上傳有更高的積極性。

第三,通過連接進行信息公開。我們常說的四大司法公開平臺其實就是數據公開的平臺。這樣的數據公開可以讓司法數據為全社會所用,從而讓第三方機構等更多元的社會力量參與到司法數據的建設和利用中來。

當然,要充分實現互聯網的連接,就對連接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理上的連接要可靠、安全,數據上的連接要全面、優質。

記得上次受邀來深圳中院分享的時候,我重點講到了當前司法信息公開存在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說裁判文書上傳的不全面、不準確(參見“每週蔣講”往期文章《重新定義審判:未來法院將如何運作?》)。這樣的不完善會影響數據的全面性和優質性。這也意味著,在數據連接這件事情上,我們還做得不夠好。

互聯網的第二個本質是計算。

在計算機領域有一個著名的摩爾定律,根據這個定律,每隔一年半到兩年時間,人類的計算能力會翻一倍。我記得三十多年前,國防科技大學有一個舉世矚目的發明叫“銀河”億次計算機。當年,一臺計算機的計算能力能夠達到一秒鐘一億次就已經是全球最領先了。但是大家知道,我們今天手上這臺小小的手機,已經擁有了遠遠超過銀河億次計算機的計算能力。可以說,當計算能力爆發之後,它其實已經成為了一種公共服務,而這也是互聯網能夠深入我們的工作與生活,深度改變各行各業的根本原因所在。

建立在超級計算和數據驅動的基礎之上,就可以發展出人工智能。AlphaGo之所以能夠戰勝人類棋手,也就是因為它把圍棋的一些定式算法問題,轉化為了黑白點的數據問題。類似的建立在計算能力基礎上的智能運用,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智慧”。

所以,智慧法院的智慧本質是數據加算法。智慧法院要想真正變得“智慧”,核心也在數據和算法。

這才是整個智慧法院建設中最難的一件事,因為它真的需要以下兩個方面十分踏實的基礎性的工作:

第一是數據的數量和質量。

數據量的積累是需要時間的。

中國裁判文書網自2014年1月1號上線以來,在三年多時間裡積累了2700萬份裁判文書。這個數字聽起來巨大,但是如果放在真正的大數據的概念上來看,這樣的數據量仍然不足以支撐多維度的非常細顆粒度的分析。裁判文書數據的積累,仍然需要我們這一代人甚至幾代人的持續努力,才能構建出真正意義上的大數據,成為智慧法院建設的穩固基礎。

數據量的積累也需要更大範圍的數據的公開。

目前,司法公開正在從過去的裁判文書數據公開轉向司法過程數據公開,這是一個非常可喜的方向。在司法過程中產生的可以被用於計算和分析的數據量將是遠遠超過單純的裁判文書的。如果法院在建設智慧法院的過程中,能夠及時採集司法過程的數據並且將其公開,司法數據量的積累將會呈現大幅度的快速增長,從而加快數據的積累。

數據質的提升則依賴於數據產生過程的規範。

數據要真正被利用起來,積累和抓取信息還僅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讓機器能夠讀懂數據。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對裁判文書的內容進行解構,而解構的前提又在於設定一定的規則,讓機器能夠識別裁判文書的結構和其中的法律專業術語。

如果所有的裁判文書都用同樣的標準規範格式書寫,並且用同樣的專業詞彙表達同一個專業概念,機器解構和挖掘信息的準確度將有實質性的提高。如果所有的裁判文書對信息的表述都更加準確,少出現信息缺失和錯誤的情況,清洗數據的工作量也將大大減少,從而從整體上提升數據挖掘的效率。

因此,如果每一位法官在每一天的工作中,都可以自覺地把工作與數據的產生相關聯,按照有利於數據生成和採集的方式去操作的話,整個司法大數據的質量將會大幅度提升,可以被利用的數據也會因此增多。

第二是算法。

算法是機器深度學習的基礎。比如說,為了實現類案推送或者裁判結果預判的功能,我們就需要通過算法,在描述案情的文本與案例之間建立起相似模型。這在早期階段主要或者只能靠人工來提煉規則,建立初始的相似模型,然後才能用海量裁判文書數據對它進行訓練,並且讓法律專家不斷地對機器的判斷結果給出反饋,才能在不斷的半監督式訓練中逐步修正算法,讓機器基於對案情的智能分析推薦類似案例,甚至模擬法院的審判方式。

當然,無論是數據數量和質量的提升,還是算法的建立和完善,其實都離不開法官的辛勤工作和智慧積累。

我一直相信,對於智慧法院的建設而言,工具和技術並不是真正的難題。智慧法院需要用到的技術一定會比谷歌這樣的探索技術前沿的企業用到的簡單得多。事實上,即算是在人工智能領域,也已經有很多相對成熟並且完全公開的技術,可以直接被採用。

真正的難題是技術在法律場景下的應用,是法官的智慧以法律大數據的形式的不斷積累,是技術對法律大數據中的法官智慧的深度挖掘。

大家可能都知道,去年年底的時候出了這樣一個“烏龍”。有媒體報道,法院開始用機器人來做法官,當然很快法院就闢謠了。在我第一眼讀到這條新聞的時候,我就在我的朋友圈轉發並評論了四個字:純屬忽悠。

原因非常簡單。在法律數據還沒有積累到足夠量,我們的法官還沒有給出足夠多的裁判規則,計算機還沒有學會更好的算法,人類也還沒有在人工智能技術上實現更加革命性的底層突破時,機器人法官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智慧法院建設一定不能脫離法官的判案實踐和智慧積累。當我們談智慧法院,要的不是政績工程,而是實實在在地積累沉澱法官的判案智慧,並且將這些智慧反哺於法官的判案實踐,輔助法官判案的新型法院工作機制。而在這個過程中,更多的法官智慧將會自然沉澱下來,從而實現技術與法律的良性互動。非常可喜的是,從今天研討的深圳智慧法院建設的藍圖來看,法院在這方面已經開始探索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因此,回到最開始我的演講標題的問題:智慧法院的智慧從何而來?答案一定在於法官的智慧本身。智慧法院的建設應該抓住互聯網的本質,本著嚴謹科學的態度對待技術,既不要輕視技術,也不要神化技術。要充分積累法官智慧,讓法官智慧發揮更大的價值。

這樣的智慧法院,相信是所有法律人都非常向往和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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