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言不惭!昌图男子将人告上法庭,为的是要一辆不属于自己的车!

昌图男子小强(化名)由于征信不好,想要买车贷款却贷不下来,,便以其表哥的名义购买了一辆道奇酷威,开了几个月后卖给了别人,没想到几年过去了,这位“表哥”竟将买车之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还车……

二三里资讯获悉,这辆SUV小客车是2014年3月25日以小力(化名,小强表哥)在辽宁尊荣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总价款254900元,其中190000元为贷款,现贷款已还清。该车辆于2014年3月27日上牌。自2014年4月该车一直由小强使用,2014年9月23日小宇(化名)与小强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小强将辽A×××××号道奇酷威车辆以240000元的价格卖给小宇,合同中声明该车是用小强表哥的名字贷款购买的,车辆贷款由小强偿还。待贷款还清之日将车辆手续过户。汽车销售合同、发票、完税证明、上牌票据等相关手续已交给小宇,小宇也支付了相应车款,小强还给小宇出具收条,该车2015-2019年车辆保险均是小宇以被保险人为“小宇”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并使用至今,在保用过程中,小宇于2016年3月份时找到小力帮忙为其办理车辆环保贴。现在小力却要求小宇返还这辆SUV小客车。

昌图县人民法院认为,此事件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车辆所有权是否已经完成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该条规定来看,没有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已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恰恰表明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对于机动车动产,仍采取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仅为对抗要件。本案中,小宇提供了车辆购买合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车辆保险单及办理车辆环保贴等证据,足以证明小力知晓小强于2014年9月23日与小宇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小宇支付了相应价款,小强将该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小宇,小宇使用该车辆至今。这说明小力对该车辆没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故法院对小力要求返还该车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力与小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小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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