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品牌有多重要

作為普通消費者購買保險,避免不了的一個話題:保險公司品牌的重要性

。~這家保險公司大不大?背景如何?是否知名?靠譜不?影響理賠嗎?若公司倒閉咋辦?等等問題。希望看過本文後,能夠化解您心中的種種疑雲,放心去購買保險。

瞭解保險常識的人都知道,保險的本質是合同,合同怎麼寫,以後觸發合同條款約定事件,就怎麼來理賠。並不是說保險公司品牌一點作用沒有,但功效也有限。

保險公司品牌有多重要

一、何謂大品牌:

關注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如果要選保險公司,建議挑選經營歷史更長更穩健的。與其關注知名度,保險公司經營歷史才更重要。

視野放到全球,世界範圍內還有很多經營歷史超過百年的保險公司,如英國的英傑華保險集團成立於1696年,當時中國還是康熙當皇帝;再比如法國的安盛保險集團,1816年成立,迄今200多年曆史。這些經歷了漫長曆史考驗的保險公司,經營穩健,基業長青,你可能聽都沒聽說過,但不要覺得它們離我們很遠,因為它們也在國內有合資企業,為中國老百姓提供著保險保障。

而國內的平安,泰康,相對來講在中國確實是兩家非常知名的企業,但梳理歷史你會發現,平安1988年誕生於深圳蛇口,泰康1996年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成立,成立時間也不過二三十年,跟很多國內並不知名的公司差距不過十來年,這種資質是不值得炫耀的。

二、品牌價值

之所以看重保險公司品牌,主要還是考慮後續理賠便捷因素,有以下建議:

1、對於理賠利率較大的醫療險,意外險,建議選擇網點多,大眾熟知的公司。因為這些險種理賠可能性大,迅速便捷的理賠體驗更好。(當然,這裡講的醫療險不含中高端醫療,中高端醫療的供應商一般沒人聽過,都是一些國際上的醫療服務機構。)退一步來說,不幸遇到理賠糾紛,至少知道公司地址,去找領導理論或投訴有門。

2、對於理賠頻次低的比如重疾險,壽險,包括不需要"理賠"服務的年金險。更推薦一些知名度不那麼高的保險公司。發生頻次不高,無須經常聯繫溝通,理賠手續較為簡單方便。

但是需要明確:只要符合合同賠付條款,無論公司大小、知名與否,都會予以理賠。同樣的保費,可能品牌較好的公司能買50萬保額,知名度比較低的公司能買70萬保額。而且理賠一定能夠在30天內完成(《保險法》保證),所以從性價比上來說,小公司更勝一籌。

三、公司倒閉

保險公司品牌有多重要

保險公司從成立註冊資本金、保證金、責任準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償付能力的監管、再保機制、投保範圍的限制及退出機制等都在《保險法》中都有明文規定,保險公司要想破產其實是很難的。

保險行業規定所有的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必須是100%以上,否則這家保險公司不能發行新的產品,股東不能分紅,不能開新的分部等諸多限制。基本可以說,假如這家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低於100%,這家公司基本就很難繼續正常營業了,而且會被銀保監會進駐調查直到綜合償付能力達到100%以上。

100%的綜合償付能力就是淨資產一定要大於淨負債,就是淨資產和淨負債一定是1:1以上,這樣的話就算保險公司萬一發生風險幹不下去了,它的資產還是可以覆蓋掉負債的,這樣就不會產生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作為普通老百姓更信任的銀行卻不同,銀行最高可以槓桿到15倍,舉個例子,銀行有100億的資產,銀行最高可以幹到1500億的活,那萬一發生風險,銀行只有100億,幹了1500億的活,剩餘的空間怎麼辦?要讓國家來兜底嗎?顯然這是不現實的,所以針對銀行的存款有一個《存款保險條例》限額賠償50萬。

所以保險公司其實比銀行更可靠,國家寧讓銀行倒閉,也不會讓保險公司倒閉。

如果萬一,保險公司面臨破產清算。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保險公司是可以依法破產的,且破產時僅人壽保險消費者可以獲得最大程度的保護,健康險、意外險消費者均有可能受到損失。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險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並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狀況為原則確定。

這時候,每家保險公司都要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就派上用場了。很多人可能會有誤解,保險保障基金救助保單利益最高為90%或80%,那是不是保單持有人利益受損呢?這裡注意一個關鍵點,保險保障基金是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而非直接是保單持有人。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均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說的直白一些就是寫進保險合同的權益就是合法權益。

請謹記一句,保險合同裡的權益明確寫明的就會得到保障~!

保險公司品牌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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