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再转发这类疫情通报,因为在你手指移动之际,你违法了

现在是新媒体时代,是信息透明的时代,是信息共享的大时代。一部手机,动动指头,可以说是天下信息尽收眼底。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们的众多信息都来自于我们的网络,来自于手机的阅读。然而,面对疫情,也有一些应对表现,值得我们事后反思。

相信大家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某地出现了新的疫情确诊病人,不久,网上就会流传出该确诊病人的相关情况。这些情况,常常是非常详细的,新冠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行程轨迹、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车票航班信息、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一应俱全。

请不要再转发这类疫情通报,因为在你手指移动之际,你违法了

我们说在非常时期,为了公共利益,收集、公布患者的轨迹信息,让其他人心里有了防范,有了基本的自觉和认识是利于全民防控疫情的,这无可厚非。

但是,这些信息里面,比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具体门牌号等信息和疫情有什么关系呢?这是公布者的显摆?还是为了制造恐慌?还是为了给患者带来幸灾乐祸的骚扰?还是抗击疫情的必要性要求?还是表明相关部门在抗击疫情中工作做得细,为人民负责?

这些信息的公布者,往往是相关的部门,只有他们才有能力掌握公民的信息。

请不要再转发这类疫情通报,因为在你手指移动之际,你违法了

大数据时代,也是信息时代,任何公民都有保护隐私的权力。任何部门、任何人也无权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即使在非常时期,我们也要有个“度”。即使是国家机关,即使目的正当,选择的手段也应该相对适宜,做到对当事人的干预最小。对当事人信息的全盘托出,算怎么回事?难道患者就不是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看来,我们真有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必要。我们的相关部门在公布患者信息的时候,更应认真想一想,千万不要以为公布得越仔细,就是对人民负责,自己的官帽子就越稳。患者也是人民,人民不应该受到伤害和歧视。

请不要再转发这类疫情通报,因为在你手指移动之际,你违法了

而作为我们老百姓,千万不要再转发这类信息,你在享受转发的惬意的同时,你不但违法,还深深的伤害了患者。其实,也是对自己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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