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再轉發這類疫情通報,因為在你手指移動之際,你違法了

現在是新媒體時代,是信息透明的時代,是信息共享的大時代。一部手機,動動指頭,可以說是天下信息盡收眼底。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發以來,我們的眾多信息都來自於我們的網絡,來自於手機的閱讀。然而,面對疫情,也有一些應對錶現,值得我們事後反思。

相信大家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某地出現了新的疫情確診病人,不久,網上就會流傳出該確診病人的相關情況。這些情況,常常是非常詳細的,新冠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詳細住址、工作單位、就讀學校、行程軌跡、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車票航班信息、接觸人員、診療信息等一應俱全。

請不要再轉發這類疫情通報,因為在你手指移動之際,你違法了

我們說在非常時期,為了公共利益,收集、公佈患者的軌跡信息,讓其他人心裡有了防範,有了基本的自覺和認識是利於全民防控疫情的,這無可厚非。

但是,這些信息裡面,比如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具體門牌號等信息和疫情有什麼關係呢?這是公佈者的顯擺?還是為了製造恐慌?還是為了給患者帶來幸災樂禍的騷擾?還是抗擊疫情的必要性要求?還是表明相關部門在抗擊疫情中工作做得細,為人民負責?

這些信息的公佈者,往往是相關的部門,只有他們才有能力掌握公民的信息。

請不要再轉發這類疫情通報,因為在你手指移動之際,你違法了

大數據時代,也是信息時代,任何公民都有保護隱私的權力。任何部門、任何人也無權洩露公民的個人信息。即使在非常時期,我們也要有個“度”。即使是國家機關,即使目的正當,選擇的手段也應該相對適宜,做到對當事人的干預最小。對當事人信息的全盤托出,算怎麼回事?難道患者就不是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看來,我們真有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必要。我們的相關部門在公佈患者信息的時候,更應認真想一想,千萬不要以為公佈得越仔細,就是對人民負責,自己的官帽子就越穩。患者也是人民,人民不應該受到傷害和歧視。

請不要再轉發這類疫情通報,因為在你手指移動之際,你違法了

而作為我們老百姓,千萬不要再轉發這類信息,你在享受轉發的愜意的同時,你不但違法,還深深的傷害了患者。其實,也是對自己的傷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