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說案:貌似合法的"外衣",難掩"權錢交易"本質

◎檢察長說案

貌似合法的“外衣”,難掩“權錢交易”本質

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長 陸軍

  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資產運作的方式為個人獲取收益,自認為作案手段隱蔽,可以瞞天過海,卻忘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最終因東窗事發,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回顧該案辦理的過程,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和警示教育意義值得剖析。

  首先,張某認為,將自有房產抵押貸款存在經營風險,為避免風險,提前終止抵押貸款合同,收取的200萬元息差,未超過正常民間借貸收益,故這200萬元屬於正當投資收益而非受賄所得。事實上,張某是明知孫曉寧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抵押房產獲利基本無風險,而孫曉寧看中了張某的職權能為公司提供便利,因此,當張某提出用其房產為孫曉寧的公司提供有償的貸款抵押擔保時,兩人一拍即合。而且在張某提前半年終止房屋抵押時,為繼續獲得張某的關照,孫曉寧依然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差200萬元,多給付的100萬元,張某並未拒絕,而是欣然接受。事後,張某受孫曉寧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孫曉寧提供幫助。由此可見,張某和孫曉寧之間的“合作”,雖然披著合法理財的外衣,但不能掩蓋其“權錢交易”的本質,張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犯罪。

  其次,張某充當工程“掮客”撈取的好處費究竟是付出勞動的正當利益,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張某與華電集團原黨組書記、董事長李某系同鄉,同校師兄弟,私交甚好,屬於關係密切的人。張某得知華電集團原在北京建設的電廠搬遷遺留的廠區地塊準備再次開發,產生通過項目獲利的想法,在與李某接觸中多次表達自己欲參與該項目,李某表示同意後給下屬金凱打招呼,由張某協助他協調相關手續。張某後將工程相關情況告知陳一,陳一看中了張某與李某的密切關係,認為張某能夠幫他成功拿到該項目。陳一隨即許諾張某,如能幫其承攬該項目,必將重謝。張某被陳一的許諾所打動,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介紹陳一與金凱等人認識,並希望金凱等給予陳一關照。金凱正是考慮到張某與李某的關係,才安排手下王某向陳一提供了該項目的預算價格等信息。陳一遂聯繫多家企業參與圍標,並通過張某將圍標企業告知王某。最終,陳一順利中標,成為該項目實際承包人。

  根據我國刑法,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與傳統的受賄犯罪不同,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通過張某幫助陳一得到項目的全過程不難看出,張某雖沒有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但卻利用了與之關係密切的李某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李某的下屬金凱和王某職務上的行為,幫助陳一在該項目招投標過程中,以“圍標”這種違法方式中標,為陳一謀取了不正當利益,並且在事成之後,收受陳一給予的人民幣260萬元。因此,張某作為“掮客”的收益並非因個人勞動產生的勞動收入,而是利用了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或職務身份形成的便利替請託人辦事,從中撈取的好處費,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義。

  第三,張某自書懺悔道:“回想自己走過的路、犯下的錯,不僅是沒有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更重要的是沒有把握好‘清’的問題,總認為和他們成為朋友,相互交往都是私下感情,把自己遊離在組織之外,離組織的要求越來越遠,甚至背道而馳。”這段懺悔之言,既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又表明了他思想蛻化的全過程。

  張某作為一名有著30多年黨齡的領導幹部,從基層員工一步步走到管理數十億資產的國企負責人的職位,其間不乏對自我人生價值的積極追求和對社會作出的貢獻,但因“三觀”不正,他終被“圍獵”。人生觀不正,信仰缺失,滋生了他為自己積累財富的想法,這也是引起他犯罪的思想根源。出於這樣的思想,職位權力、老鄉情誼、朋友關係都成了幫他實現致富夢想的資本和工具;權力觀不正,缺乏自律,沒有自覺用黨紀黨規和法律制度從嚴約束自己,甚至在案發後對自己行為違法違紀的性質都不清楚;友情觀不正,朋友圈不淨,對友情的理解錯誤,輕易就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拉攏腐蝕。

  希望張某案能給所有黨員、領導幹部敲響警鐘:身處高位,要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敬畏人民、敬畏組織、敬畏法紀,主動淨化朋友圈,自覺抵禦各種誘惑,切實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這樣才不會偏離正確的人生軌道,不會給自己的人生留下遺憾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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