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嫌犯逃21年將兒子養成律師,以為追訴期過了才自首……

2018年1月10日,一位中年女性駕駛私家車緩緩駛入黑龍江省某市刑偵大隊,車上坐著她年過花甲的父親,車停穩後。老人獨自走向民警,說道:

“我來投案,21年前我在山東省日照市犯下了搶劫案。”

時間回到1997年

「說案」嫌犯逃21年將兒子養成律師,以為追訴期過了才自首……

1997年初夏,在平靜愜意的海濱城市(山東)日照市,連續發生了多起入戶搶劫案,且案發時間集中在凌晨,引起社會恐慌。日照市公安機關將該系列入室搶劫案件作為特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經過長時間偵破,成功打掉了這個犯罪團伙。

然而主犯之一張某卻逃亡不知所蹤,被公安機關列入了通緝名單。

原來,聽到風聲的張某為逃避法律制裁,攜妻子兒女潛逃至東北,隱姓埋名生活至今。

這一逃,就是21年

「說案」嫌犯逃21年將兒子養成律師,以為追訴期過了才自首……

張某的逃亡生活過得並不輕鬆。在旁人眼裡,他是個老實本分的人,對家庭盡心盡力,對工作任勞任怨,從來不干犯罪的事。可是張某知道自己跟別人不一樣,他從不敢在公開場合露面,不敢參與大型活動,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這麼多年也未回過家鄉,每逢閤家歡慶的節假日,他總是少言寡語,獨自傷神。他渴望像別人一樣過上正常的生活,但曾做過的錯事就像烙印在內心的傷疤,並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抹去絲毫。午夜夢迴之時,張某內心的焦灼與不安,無人知曉。

張某的子女告訴檢察官,當初舉家外遷時,他們年紀尚小,並不知道父親涉嫌犯罪。這些年能明顯感覺到父親的憂慮和異常,但他一直沉默,從未對人傾訴過。

令人意外的是,二十餘年來,張某經常利用閒暇時間學習法律,還把兒子培養成了一名律師。2018年初,張某聽聞公安機關在內蒙古自治區調查當年的搶劫案,以為該案已過20年追訴時效,便在女兒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他的兒子,作為一名執業律師,為其父親擔任刑事訴訟辯護人。

看守所提審時,張某問檢察官,21年過去了,他的犯罪行為是否已過追訴時效,不再追究他的罪責。檢察官向其詳細闡述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指出當年公安機關已經對搶劫案立案偵查,而他在立案後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張某聽後,陷入了長時間的沉默。

法治課

「說案」嫌犯逃21年將兒子養成律師,以為追訴期過了才自首……

問:記得法律是有規定追訴時效的,那麼張某搶劫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答: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問:張某都已經逃了21年了,不是已經過了追訴期限了嗎?法律還會管嗎?是不是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

答:當年這起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因此,不管過去多久,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得多遠,這個案件仍應當追訴,張某都會為他曾經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觸犯刑法終究會受到正義的制裁,與其心存僥倖東躲西藏,終日惶恐不安,不如直面自己的過錯,坦然接受應有的審判。贖罪之後,才能心安理得,重獲新生。”


文 | 陳玉穎 張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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