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聚眾鬥毆未遂 非法持槍涉罪

「说案」聚众斗殴未遂 非法持枪涉罪

今年11月,公安民警在巡邏過程中截住了一輛運輸人員去打架的無牌面包車,抓獲車上六人,並在車上搜到了槍支、彈藥、砍刀等違禁物品。日前,陸川縣檢察院對該夥人員中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譚某某批准逮捕,並對其同夥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進行了立案監督。

「说案」聚众斗殴未遂 非法持枪涉罪

今年11月14日晚,丘某某、譚某某、溫某、丘某志、梁某某、羅某某等6人乘坐一輛無牌面包車準備去幫朋友打架。六人在途經陸川縣烏石鎮沙井村通往烏石鎮六中的一處三叉路口時,被巡邏民警抓獲。民警在車上提取到疑似槍支1杆、子彈3顆、砍刀數把。經審查,該槍支是2018年9月份一個外號叫“呂標”的男子放在譚某某家,交給譚某某保管的。經玉林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該疑似槍支以火藥為動力,符合《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認定標準。11月27日,公安機關將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移送陸川縣檢察院審查逮捕。

「说案」聚众斗殴未遂 非法持枪涉罪

承辦檢察官發現本案並沒有那麼簡單,本案除了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同行六人中的丘某某也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當晚,六人約好去幫朋友打架,槍支是丘某某在譚某某家裡拿出來的,然後由丘某某攜帶出門,放在了車上。丘某某帶上了3顆子彈,並將其中一顆上膛。根據我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對槍支的製造、配售施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造、買賣槍支。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丘某某違反槍支管理的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證明丘某某非法持有槍支的證據包括其本人供述,譚某某、溫某、羅某某、梁某某的陳述,提取筆錄、辨認照片等證據。而丘某某非法持有槍支未被立案偵查。

2018年11月29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陸川縣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立案監督,公安機關於次日對丘某某非法持有槍支案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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