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說案:一起欠薪案引出驚天搶劫殺人案

轉自人民法院報

說案:一起欠薪案引出驚天搶劫殺人案

案情回放

時間:2019年3月19日

地點: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搶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案情:唐某餘、唐某保、倪某三人採用駕駛小船尾隨貼靠的方式登上被害人劉某、姜某夫婦二人駕駛的貨船實施搶劫,劫得現金1.2萬餘元,致二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唐某餘另拒不支付23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53萬餘元。事發後,唐某餘、唐某保被判處死刑,倪某被判處無期徒刑,三人均被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唐某餘、唐某保是堂兄弟,二人和倪某是表兄弟,因為是親屬關係,年齡相差不大,三人從小就一起玩耍。成年後,三人曾從老家江蘇興化到浙江桐鄉一帶開船跑運輸。因未賺到錢,三人於1998年返回興化,分別做起了木工、泥工和油漆工。

急切希望發財致富的唐某餘、唐某保動起了歪心思。“人無橫財不富,馬無夜草不肥”,兩人找到倪某,說服他一起入夥發財,而發財的方法就是搶劫!因為三人都有開船的經歷,知道空船裡一般都有賣出貨物之後的錢財,並且很多貨船都是夫妻二人駕駛,三個20多歲的小夥子對付一對夫婦綽綽有餘。考慮到倪某偏瘦弱,三人商定由倪某控制女船主,而男船主則由唐某餘、唐某保控制。

1998年8月26日,三人從興化乘車200餘公里,來到曾經工作生活過的蘇州市吳江區,決定按計劃行事。

當晚,三人在河邊偷了一條3噸重的水泥掛機船,在夜色的掩護下一路向南開往桐鄉方向,中間還偷了其他船上的柴油。8月28日夜,三人駕駛小船來到桐鄉市白馬塘水域,三人曾意圖搶劫兩條船,因為船上人多,未能成功。倪某有些害怕,想放棄,唐某保、唐某餘勸阻道:“來都來了,還是要搶的。”

深夜時,被害人劉某夫婦的船進入了他們的視線,三人駕駛著小船悄悄地靠了上去。“搶劫!”唐某保上船後一聲吼叫,本想將夫妻二人嚇唬住,但男女船主沒有束手就擒,男船主拿起了菜刀,女船主跑出船艙呼喊。混亂中,唐某餘拿到一個鋁鍋,唐某保手被劃傷,但還是奪下了男船主的菜刀,兩人瘋狂地朝男船主的頭上、身上擊打,男船主倒在血泊之中。此時的倪某奔向女船主,將女船主按倒在船舷邊,唐某餘聽到女船主呼喊後,又跑過來擊打女船主。三人將男女船主捆綁,並抬到了睡艙,最終造成二名被害人死亡。三人在睡艙的棉被裡找到1.2萬元後,棄船上岸並進行了分贓。

20多年過去了,除了唐某保、倪某手上的傷疤以外,好像這起驚天搶劫殺人案什麼也沒有留下。三人均結婚生子,其中唐某餘還成了一家裝修公司的老闆。但他們不知道的是,公安機關對案發現場進行勘查後,提取了現場的指紋、血跡,並苦苦追尋著痕跡的“主人”,從未放棄。

2016年11月,因為經營失敗,唐某餘拖欠23名勞動者勞動報酬,並逃到上海。在得知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後,於2017年11月向公安機關投案,其指紋等信息也被採集並錄入公安系統相關數據庫中。12月28日,公安機關通過遠程指紋比對系統,鎖定了案發船上提取到的一枚指紋的遺留者——唐某餘後,抓捕行動馬上開始,三人先後在上海、寧波被抓獲。20年前的特大搶劫案終於真相大白。

2018年8月10日,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湖州中院經過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及審判委員會討論等環節,於2019年3月19日進行一審宣判。

庭審現場

三被告人對判決結果似早有預料

3月19日上午9時30分,“現在開庭!”莊嚴的法槌聲敲響,三被告人被帶入法庭,旁聽席上傳來了哭泣聲,“下面對被告人唐某餘、唐某保、倪某搶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進行宣判……”

湖州中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唐某餘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唐某保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倪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判決被告人唐某餘、唐某保、倪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從現場照片可以看出,三人作案時的手段極其殘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判處唐某餘、唐某保死刑,判處倪某無期徒刑。在審判長宣判後,被告人唐某餘、唐某保表情木然,被告人倪某盡力壓抑著自己的哭泣,三人對判決結果似乎早就有所預料。

此案是否為入戶搶劫

“我們搶劫時,船隻還在行駛狀態,所以不屬於入戶搶劫。”庭審時倪某辯解。辯護人也提出,被害人的船隻是拉磚頭的營運船隻,並且搶劫的行為主要發生在駕駛室內,認為此案不屬入戶搶劫。

公訴人認為,被害人女兒、同村村民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夫妻常年在外開船,平時以船為家,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船上有生活起居用品,屬於家庭生活使用,因此三被告人的行為屬於入戶搶劫。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具有搶劫致人死亡和入戶搶劫兩個量刑加重情節,建議依法嚴懲。

對於雙方就該問題的爭議,宣判時,法庭予以了重點回應:

“在案證據證實,本案被搶劫船隻系被害人劉某、姜某夫婦家庭生活使用,且與外界相對隔離,符合‘戶’的特徵,三被告人以搶劫為目的進入被害人船隻進行搶劫,屬於‘入戶搶劫’。”

湖州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唐某餘、唐某保、倪某結夥搶劫作案,三人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均應依法嚴懲,鑑於被告人倪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稍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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