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做了23年,因家裡原因申請離職,但公司只原賠償18個月,是否合理?

心若永善


你好,你在公司幹了23年,現在因為家庭原因申請辭職,也就是你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公司能夠給你補償18個月的工資,太不合理了,簡直超出了我的認知和想象。

你自己申請離職,公司還願意補償你,而且這一補償就是18個月的工資,我斷定公司應該還有其他的因素支持這樣補償,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離職補償規定,員工因家庭原因主動離職的,公司完全可以不給補償,不管你在公司裡面幹了多少年,都是沒有的。所以,公司給你18個月的工資補償,一定另有原因。至於具體什麼原因和情況,你沒有說,我也不好過多揣測。

如果公司真的是因為其他的原因補償你18個月工資,相對於你在公司幹了23年,這個補償數額也是很可以了。如果沒有其他的原因,就是你在公司乾的長,主動辭職了公司還這麼慷慨大方的補償你,那麼沒得說,18個月的補償真的是“天上掉的大餡餅兒”。你要知道,很多很多其他公司的老員工被辭退都拿不到一分錢的補償,很多很多企業都在想方設法的讓員工主動離職而避免補償。所以你主動離職能拿18個月的工資補償,我覺得太不可思議了,太不正常了,超出了我的常識。

總之,你幹23年,主動離職能獲得公司18個月的工資補償,要麼是你跟公司還有其他的事需要用錢解決,要麼是你在公司的貢獻非常非常的大。但總的來說,不管哪種情況,補償你都是合理的。

最後,我想知道公司為什麼要補償你18個月工資,能說出具體原因嗎?


Sir聊HR


合不合理這個事情真是仁者見仁了,你家裡有事情,自己主張離職,能給你補償,這個單位真不錯了。很多的單位是做不到的,即便你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公司給了你18個月的“補償”啊,要你自己納稅稅錢都不少拿,幫你省了嗎?


合法,是一定合法的。

(雖然你沒有說明這個“賠償”包括的內容,是否含有賠償金、保密和競業禁止,以及你的待遇,但你公司能給你18個月相信已經把法律放在首位了)


沒錯,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補償,眾所眾知的,可有一點,還需要你分清楚,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在2008年執行的啊,放在現在不過才10年,此外,在賠償金上限上也有約定:月工資高於所在市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你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再結合相關法律對照下,看看自己真的吃虧了嗎?或者你把更為詳細的信息拿出來,咱們聊一聊。


雷填填


10多年前,我在一家港資企業打工,老闆人對人很好。後來我辭職了,臨走的時候,老闆給我多算了一個月工資。

但也僅僅是一個月,這還是在老闆大發善心、對我非常認可的情況下給的!他還特意交代發工資的人不能說出去,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享有的,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攀比。

所以針對題主所說的情況,我認為這就是典型的得了便宜還賣乖。

你能在一家公司混23年,沒被掃地出門已經是洪福齊天了,臨走時竟然還能拿18個月的補償,可以說簡直是前世修來的福,我真懷疑這公司是你家開的,或者你家小舅子開的。

如果題主是尋開心的話,我認為你應該去找公司一把手,請求再多補償一些,如果你們公司錢多到燒得心發慌,或者老闆是活菩薩,估計肯定會考慮。

道理大家已經給你說很多遍了:你自己提出辭職,無論什麼原因,包括家裡原因,按道理可以一分錢不補償,更別談什麼賠償了(賠償是指公司有錯,跟補償不是一回事)。

只能說,你能拿多少補償,那都是你的本事,你當然沒錯,但拿出來炫耀就是你的錯了!

真要問合不合理,這肯定是極其不合理,你讓其他員工怎麼想,是不是每個人只要一辭職就可以如法炮製?

我要是你公司的一把手,看到你還敢在網上發出這樣的疑問,我立馬一分錢不補給你,這些錢發給其他員工當福利不好嗎?省得你在這裡聒噪!我看白眼狼確實都是養的,你太過分了。

於情於理,給你補償18個月工資都很扯(這個公司的HR應該下課)。如果你的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哪怕合法的辭退你,最高也不過補償12個月,不管你在公司幹了多長時間。

所以只有一種可能,你根本不是什麼家庭原因自己提出離職,而是被公司辭退了。被辭退不是什麼丟人的事,別不好意思承認,編出這麼低級和漏洞百出的理由,真當網友是傻瓜嗎?

如果題主你真的是被公司辭退了,已經跟公司協商好,那你當然可以主張按照23+1的補償標準給與補償,這是合理的,也不會被人吐槽,覺得你這個人太無理取鬧了,該知足了。但前提是你得說實話,不要藏著掖著,那樣對解決問題沒有絲毫幫助。

當然了,如果你一口咬定確實是自己辭職的,那隻能說明你這家公司真的對離職員工很不錯,一般私企不太可能這樣做。或者給你18個月的所謂“賠償”,要麼是競業限制一次性的補償,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封口費”,只有你自己心理明白就行了,沒必要拿出來說。

總之,所謂人心不足蛇吞象,你佔得了便宜就不要作聲,出來嘚瑟就更不對了,趕緊拿錢走人,想想以後怎麼辦吧,別再這個事情上折騰糾結了!

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關注我瞭解更多。(出版有《績效管理頂層設計》、《互聯網+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等專著)。

喻派職言


簡直不合理,你也太幸運了。因為個人原因而選擇離職,公司還給你賠償18個月工資,這樣的用人單位哪裡找,反正我是沒有見過。

我有一朋友,在一家公司做了將近三十年,最終因為個人原因而選擇離職,公司也不過只請他吃了一頓散夥飯。

勞動法裡面其實並沒有這項規定,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按照正當流程走,給你辦理離職就行,出於仁義,最多給你一點獎金。

從此舉動可以看出,你們公司非常的仁義,是一個值得追隨且有情懷的公司,從另一方面來講,你在這家公司幹了二十三年離職,最大的原因是出於感恩,可能你在這家公司做出來一些貢獻。因此,一定要學會知足,學會感恩。


肖軍說職場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這個問題你既然提出來了,說明你覺得公司現在的賠償不是很合理,心存疑慮。但是一般來說,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公司不予賠償也無可厚非,當然也有例外,下面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我覺得可能是因為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比較長,公司覺得你貢獻比較大,對公司付出的比較多,所以可能給了你一部分賠償,這是公司處於情義的補償。按照勞動法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你這種情況,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的,最多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公司沒有什麼過錯或違法行為,18個月工資的補償是合理的。

第二種情況是你和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你需要保守公司的一些商業秘密,這種情況下離職公司是需要支付一些費用的,但是這個費用看公司當時簽訂這些協議的時候怎麼和你約定的,如果約定的金額公司的賠償已經達到了,那就是合理的,如果沒有達到,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餘的費用。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HRGOGOGO


這不是是否合理的問題了,這家公司真麼好,你幫我介紹介紹。

一、先普及下,什麼情況下拿不到經濟補償?

你在公司工作23年了,籤的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永久性合同,公司辭退你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簡而言之,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於一個“護身符”。

但是如果你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以上,公司如果辭退你就要給予很大一部分補償金,現在你主動辭職,其實不用補償,但是公司念及舊情,願意“賠償”18個月的工資,已經非常善待老員工了。

二、再來看,經濟補償金有幾種?

在辭退員工的補償金有n+1(N是指你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1算,不足半年的算0.5),雙倍工資,三倍工資的情況,分別是: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否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

2,除一些客觀因素,主觀上:未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

3,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

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均工資3倍的,工資基數封頂,即按社會月均工資的3倍計算,補償年限封頂,即不超過12年。

所以,如果按照公司辭退你的情況下,最大數額是賠償24個月的工資。

三、正確認識辭退補償金,不要把它作為謀求個人利益的工具。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一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二是為了約束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而不是讓勞動者來謀求個人利益的工具。

這讓我想起來前幾年的新聞,有些夫妻為了買二套房,假裝離婚釀成的真離婚。這是在鑽法律的漏洞,弄假成真也不受法律保護,在道德層面也受人們的譴責。

所以,不要把別對你的好當成你談判的籌碼。感恩公司才是你需要做的!

歡迎您關注@李老闆 專注企業經營管理。做有結果的內容,活出高價值的生命!

李老闆


原則是,個人主動離職,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金的。但是你卻提出公司只願意賠償18個月,是賺了便宜賣乖?

還是你確實符合“個人主動離職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下面“晶說社保”為您深度解析: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及標準:

1.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大部分都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比如,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適應工作崗位的;

3)用人單位搬遷或其他經營方面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4)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

2.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員工主動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雖然大部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因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確實有種情況,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辭職是因為以下理由的:

1. 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 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單位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也就是說,如果題主單位存在以上情形,題主以此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期限,規定不得超過二年。

題主在單位工作了23年,十分可能屬於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那麼,單位擔心題主離職後去同行業單位工作,增強競爭對手的實力,從而跟題主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也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除非是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髮放工資或未繳納社保等不合法情況,或者是單位跟題主約定了競業限制。
否則,題主在單位工作了23年,現因個人原因離職,單位支付18個月經濟補償金,你就賺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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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說社保


法律寫明的:

主動離職,可以不賠;

裁員賠償最多12個月,工作100年也就這麼多;

不下結論,合不合理,還是要你自己看這個賠償是什麼東西。

競業買斷,你得看合同怎麼寫的,買斷你幾年,價格可以商量。

如果是公司股份期權,你得看公司白紙黑字的規定。也是可以商量的。當然你覺得不合理,可以找訴訟,不過這個可能時間長,效果不好。

當然還有其他一些亂七八糟的東西,比如公司許若你的激勵,或者是收益分紅什麼的,需要你自己理清楚,合不合理自己評估。

就“工作23年,主動離職,賠償18個月”字面上看,沒毛病。


kkkaafaaa


應該是給一千萬才合理。


成說陳事


並不合理。

首先,這樣的補償遠超法律的規定。

由提問可見,你是因為自身原因請求離職,並不是公司主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所以並不屬於法律應該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而且你用了“只賠償18個月”的表述,表明,即使公司給你這麼多,你也並不滿意。

其次,這樣的補償是對正常管理的干擾。

如果公司確實給了你18個月的經濟補償,並不是說公司給不起這麼多錢,如果就你一個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給23個月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問題是其他的離職員工會比較,會在正常辭職的情況下索取經濟補償,而這就是因為你破壞了規則,讓其他離職員工有底氣和公司鬧。如果一旦妥協,會演變成會哭的孩子有奶吃,人事部和總經理那邊永無寧日。

而對於一個即將主動離職的員工,比如工作10年的,哪怕公司給予1個月經濟補償,都是賺的,而且對於員工的成本並不大,只是提一提,某某當初離職也有補償的。

第三,即使沒有你這樣的案例,人事部也常受這樣的困擾。

因為總有人會像你一樣,覺得對公司貢獻很大,離職時公司應該給予補償。口頭禪是“我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當你苦口婆心的解釋,按照法律,並不沒有這樣的補償,公司並不虧錢你什麼,你的每一份努力,都通過當年你的工資和獎金兌現了,並不是當初扣了10%工資在這裡,現在要還給你。

然而,你依然覺得不甘心。人事部又會解釋,除非公司主動和你解除勞動合同,才會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你因為家庭原因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這時,你便會說,那公司把我開了,算了,不就可以了嗎。此時,只好又和你解釋,你好好工作,公司認可你,為什麼要開你呢,開了還有繼續招人。如果你確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那麼就算開了,也沒有經濟補償的。

如果你依然不甘心,於是就會仔細權衡,那麼此時的你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懂了,但是法律對你不利,於是你打算不講法。這時無非就是一個博弈,看誰耗得過誰,究竟是你耐不住寂寞或者拉不下面子離職,還是耗到你的主管生無可戀的和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而這時,員工主動離職,還是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處於一個十分微妙的境地,對於工齡比較長的員工,這點經濟補償也是非常有誘惑力的。這樣的經濟補償也給公司帶來很大的困擾,以至於我的一位曾經的總經理這麼評論,乾脆法律規定,每個離職員工給予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落得清靜。

第四,這樣的經濟補償,也不是完全不能給。

畢竟你能在企業工作23年了,沒有感情也是假的,不是因為家庭的原因,恐怕你也不會離職。但是要給也不是這樣的給法。

給之前要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個制度,這種制度下,的確超出法律給予的待遇,同時也不能違背法律的原則。

就拿本案來說,可以給錢,但是不能以經濟補償的形式,如果是給予經濟補償,那麼如果他本人工資並不高,經濟補償不按12個月封頂的話,應該給予23個月,如果給了18個月,反而違法的法律的規定,吃力不討好,風險極大。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員工自己遞交辭職報告,辦理交接。交接之後,公司按照商談的給予離職補助,避開經濟補償這樣的敏感字眼,在這樣的情況下,不要說18個月,給1.8個月也是沒有問題的。

還有一個必須要做的事,就是界定給這樣離職補助的人員對象,以及補助的標準,對今後的員工也統一按照這個標準。

曾經推行的離職補助制度。

我在管理實踐中,曾經推出過,對於工作10年以上的,在一線倒班的老員工,確實身體欠佳,但又很難開病假的這些員工,如果主動離職,按照工齡,給予2年一個月的離職補助。

比如工齡12年,給予6個月,當然還給了一個約束條件,就是給離職補助是幾個月的上限,是不超過距離退休月份的一半。比如離退休還有10個月,最多那5個月離職補助,如果離退休還有16個月,那麼上限是8個月,依然給予6個月的離職補助。這樣規避臨近退休紛紛提出要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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