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紀的“集體決策”怎麼會“法不責眾”?

9月10日,《中國紀檢監察報》披露了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自來水公司負責人粟許波、李新國等人帶頭違紀,還以集體決策為名,違規為班子成員謀取私利,甚至變相不執行上級惠民政策、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例。讓人感到最荒唐的是,該公司班子成員公款配手機、公款充值加油卡,以及變相不執行上級規定,向客戶收取管網安裝費和勘察設計費263萬餘元,竟然都是在該公司領導層“集體決策”後的產物!(中國紀檢監察報,9月12日)

抱著“法不責眾”念頭。以“集體決策”為幌子搞“利益均沾”,公司主要領導認為只要班子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就不會有事,上級怪罪下來,最多也只是被批評幾句,無關大礙,難道違反法紀的“集體決策”會成為“法不責眾”?

覺得違反法紀的“集體決策”會“法不責眾”,其實是一種掩耳盜鈴的可笑僥倖心理,在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的大形勢下,各級監察委的成立讓腐敗無處藏身,違反法紀的“集體決策”怎麼會“法不責眾”?

從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自來水公司負責人粟許波、李新國等人帶頭違紀的案例來看,公司主要負責人管黨治黨責任完全喪失,紅線意識淡薄,班子成員黨性嚴重缺失,法紀底線已經崩潰,無原則的一團和氣只為利益均沾,此類貪腐窩案必被一鍋端。

“集體決策”不是違紀違法擋箭牌,集體決策不僅僅需要堅持民主原則,還需要對集體決策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尤其是在重大開支等事項的決策上,要事前廣泛徵求意見,事後在一定範圍內作通報,主動接受監督。

要保障集體決策的科學性、合法性,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把管黨治黨的重任扛在肩上。二是要完善單位黨委班子的運行規則和議事規則,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備,嚴格按規則行事。三是要加強監管,上級黨委要組織全覆蓋的巡視巡察,切實築牢全面從嚴治黨的廉潔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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