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備考知識點:刑事強制措施

 一、概念

  刑事強制措施是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或者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其實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我們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偵查、訴訟期間有阻礙偵查或者訴訟的活動而採取的短暫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公基備考知識點:刑事強制措施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分類

  (一)拘傳

  拘傳是指公檢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方法。大家首先要注意的是區分拘傳和傳喚的區別,傳喚也是公檢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方法,但是傳喚只是一個普通的程序,並沒有任何的強制性,只是對傳喚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傳措施,但是傳喚並不是拘傳的前置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拘傳。拘傳持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可以延長到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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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公檢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於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是可以回家的,所以主要是針對犯罪不重,沒有危險的人適用,並且取保候審要麼給保證金,保證金起點數額為1000元人民幣,要麼提供符合條件的保證人,但是保證金和保證人兩者只能取其一,取保候審的時間為12個月。

  (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公檢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限定的居住區的一種強制方法。監視居住相對於取保候審來說會嚴重很多,所以時間上相比短一半為6個月。公檢法可以指定住所監視居住,公安機關採取監控和上門檢查的方式來檢查是否離開了指定處所,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是在自己的住處,沒有住處的可以指定處所,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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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拘留

  這裡所說的拘留是刑事拘留,並非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是公檢(注意沒有法)在偵查過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一種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需要出示《拘傳證》,並且在拘留後24小時內幹三件事:送看守所,進行詢問,通知家屬。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五)逮捕

  逮捕是最嚴重的刑事強制措施,是依法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因此逮捕程序也非常的嚴格,當公安機關想要逮捕,是需要先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檢察院進行批捕,當檢察院和法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逮捕時,應當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這也說明了逮捕的程序嚴格,更好的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逮捕最長時間為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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