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股評家”栽了:“搶帽子”交易非法獲利76萬換來11個月牢獄之災

繼“黑嘴”廖英強被證監會處罰後,又一80後“股評家”栽了!

7月12日,最高檢察院發佈有關金融犯罪的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位80後“股評家”朱煒明利用“搶帽子”交易非法獲利只有“區區”75.48萬餘元。而換來11個月牢獄之災!

事實上,早在2016年,證監會就已經對朱煒明進行了“罰一沒三”的頂格處罰,罰金總計1810萬元,並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80后“股评家”栽了:“抢帽子”交易非法获利76万换来11个月牢狱之灾

因多次“搶帽子”交易非法獲利被罰

朱煒明何許人也?朱煒明1982年7月出生,是原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紀人,還當過上海某知名財經節目節目特邀嘉賓。

在任國開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期間,朱煒明憑藉該電視節目特邀嘉賓的身份便利,多次以“搶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謀取利益,非法獲利75.48萬餘元。

最終,朱煒明因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罰金人民幣76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80后“股评家”栽了:“抢帽子”交易非法获利76万换来11个月牢狱之灾

“搶帽子”交易,起源於早期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員喊價的動作,引申含義是指證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公開評價推薦自己買賣或持有的證券,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主辦此案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顧佳介紹說,搶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夠獲利,構成犯罪,關鍵因素有三個方面:

一是“人”。實施搶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對股市的預測能夠讓很多人產生信任。當行為人是證券從業人員時,這種信任度就更高。本案中朱煒明是所謂股市名嘴,是證券公司經紀人,同時受聘擔任某電視節目嘉賓,每週五晚上在節目中評論股票,其節目擁有大批觀眾,足以形成影響股市交易價量的資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實施搶帽子的人總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對其推薦的股票,自己搶先買入。一旦股價上漲,在他人買入的當天,他就已先期賣出,搶了時間差,賺了利潤,把跟風買進的散戶“套牢”。

80后“股评家”栽了:“抢帽子”交易非法获利76万换来11个月牢狱之灾

本案中,朱煒明違背了證券經紀人不得買賣股票的從業禁止規定,用父母、祖母戶名的股票賬戶每週四提前買入大量股票,週五上電視節目進行公開推介,引誘收看節目的投資者在下週一的交易日內跟風購買,推動股價上漲。自己卻反向拋售牟利,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造成嚴重的危害。

三是“情節嚴重”。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搶帽子交易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本案中朱煒明獲利75萬元,操縱多隻股票,明顯影響被操縱股票交易價量,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前曾經遭到終身禁入證券市場重罰

80后“股评家”栽了:“抢帽子”交易非法获利76万换来11个月牢狱之灾

處罰書顯示,朱煒明曾於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擔任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部經紀人,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其父朱某榮、其母孫某英和祖母張某英都於該營業部開立上海股東賬戶和深圳股東賬戶,經證監會查證發現,朱煒明在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期間,控制朱氏賬戶組買賣海螺型材、神劍股份、襄陽軸承等共計132只股票,盈利452.67萬元。

尤其是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朱煒明在“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徵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製、萬馬股份、博暉創新等10只股票,並在公開薦股前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的3個交易日內賣出,獲利43.93萬元。

處罰決定書指出,朱煒明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後公開薦股的兩項行為均違反證券法規定。

證監會決定責令朱煒明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朱煒明違法所得約452萬元,並處以約1358萬元罰款,同時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專家建議:別信小道消息看緊自己的錢袋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顧佳指出,朱煒明案件顯示出證券違法犯罪的新手法、新類型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建議證券市場監管要進一步從嚴,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違法行為監管要加強。

同時,他也提醒投資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盲目聽信小道消息,對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斷,不能被人當作了“韭菜”,多一份風險意識,看緊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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