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三要素”指的是什么


前面我曾写过《公文标题不能五花八门》,今天又应朋友们要求,谈公文标题中的“三要素”。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如:《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开展发热病人排查核查的通告 》,其中“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为发文机关名称、“关于全面开展发热病人排查核查”为事由、“通告”为文种。

公文标题“三要素”表述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发文机关名称缺失。如《关于全面开展发热病人排查核查的通告》,缺少发文机关名称“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是事由不能完整反映公文主旨。如《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排查核查的通告 》,缺少“全面开展发热病人”,事由表达不完整,读者难以从标题中准确了解公文主旨。

三是文种缺失。如《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开展发热病人排查核查》,缺少文种“通告”。

四是“关于”缺失。如《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开展发热病人排查核查的通告 》,缺少 “关于”,不能与文种“通告”组成介词结构。

五是文种前助词“的”标注错位。如:《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开展发热病人的排查核查通告 》,错误地将“的”标注到“发热病人”与“排查核查”之间。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标题是公文的眼睛。公文标题的正确写作,是发文对象准确理解、把握、运用公文的前提和基础,公文的起草者、审核者、签发者都应当确保公文标题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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