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難造假的證據鏈——資金流

造假 | 最難造假的證據鏈——資金流

康美藥業事件之所以出名,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近300億元的“天文數字”,吸引了大眾的眼球。二是300億貨幣資金經審計調整,說沒就沒了(變成了存貨、在建工程和應收款項)

  此事財務造假,會計舞弊......廣大吃瓜群眾(特別是股民),眾口聲討要個說法,相信這時候日子最難過的莫過於康美藥業的財務總監,及其麾下的一群會計人員。

  在這次事件中,很多會計人員都會覺得財務很冤,但我並不這樣認為,如果一個公司出現財務造假或者會計舞弊,會計人員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一點都不冤,為何這樣說呢?

  賬目是你做的吧?

  報表是你編制的吧?

  審計資料是你提供的吧?……

  你說你一點都不知情,誰會相信呢?

  作為掌握公司核心數據的部門和人員,對公司所有涉及會計數據的異動應是第一時間知曉的。

  但是,咱們會計又很冤,為何這樣說?

  因為財務造假,會計人員說了不算,基本上都是老闆或高層的決策,會計人員只是具體的執行者而已,既無力阻止和干涉,又不得不迫於壓力而為之。

  但是,數據核算只是其中一個環節,財務造假一般都要從業務端開始,涉及採購,生產和銷售等諸多環節,絕非財務部一個部門或會計人員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

  所以,如果財務造假事件一旦曝光,絕不應該把鍋都甩給會計人員,如果把矛頭對準財務部門,咱們會計人員真的很冤!

  財務工作的確是高危行業,很多求職的會計人員對入職的東家情況不熟悉,很容易掉進“坑”裡。

  有人就曾經辦過入職P2P公司才一個月不到的會計人員因所在公司涉嫌金融詐騙而鋃鐺入獄的案子,你說這個會計冤不冤?

  廢話不多說,先說說正事。就是下面的證據鏈。

  實務中關於稅企之間資金支付方向的爭議此起彼伏。那麼在企業交易過程中,支付款項同交易主體不一致究竟有沒有風險?

  常常被引用的稅法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中的規定:

  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文件的初衷其實是為了避免企業設計虛假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通過緊盯資金流與發票的關係監控交易真實性,這當然也是以票控稅的題中之意。

  但絕對的標準必然帶來絕對的問題。實務中越來越多的經營模式和商業模式必然突破資金流的限制,對於這些突破,應該如何理解?

  【案例1】

  A房地產企業向供應商採購鋼材,約定運費自行承擔,但先由供應商墊付。貨到後貨款運費統一支付給供應商,由供應商提供貨款發票並轉交運輸方開具的運輸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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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房地產企業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因施工單位欠另一公司款項,三方約定房地產公司直接向施工單位債權人公司支付工程款。建築業增值稅發票由施工單位正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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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C公司採購原材料,應支付上游商貿公司貨款800萬元,由於D公司欠C公司1000萬元,三方簽署債務重組協議,由D公司直接向商貿公司支付800萬元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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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E房地產公司開展委託代建業務,同學校簽署新校區代建協議,在代建過程中代表學校進行招投標、工程管理,資金由學校撥付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再按照工程進度撥付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發票直接開具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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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四個案例中,資金流同實際交易雙方都不完全一致。但這是不是就一定不予認可呢?

  運輸費用案例中,鋼材供應商屬於委託代收款項,委託代建案例中,房地產公司屬於委託代付款項,這兩種資金流狀態都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因此雖然資金流路徑不完全一致,但資金流的源頭和最終資金流的終點都沒有問題,從本質上講依然符合資金流和發票之間的對應關係。

  兩個債務重組案例中,表面看一個是付款方不對,另一個是收款方不對,不符合資金流的要求,實務中的確也常常被稅務機關所質疑。

  但我們認為,只要是真實的債務重組,核實三方的債權債務關係,證據確鑿的應該予以認可。

  當然為了避免出現風險,企業在對外支付資金時最好按規矩來,尤其在三方債務重組模式中,寧可多花費時間和成本,最好實現資金流的統一。


來源:張熙庭會計之音、財稅聚焦;版權說明:如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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