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廣告中的“預期收益率”可靠嗎?

生活中,我們經常在網絡或短信上看到各種帶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或投資產品的廣告,用來宣傳該產品的收益率有多高,從而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的投資判斷。而很多金融機構在使用“

預期收益率”這個五個字時往往忽略了其隱藏的巨大法律風險,這也很容易誤導投資者產生錯誤的投資決定。


理財產品廣告中的“預期收益率”可靠嗎?

那麼理財或投資產品廣告上使用“預期收益率”字眼存在哪些風險呢?投資者如何識別理財產品的可靠性?理財金融機構該如何規避風險?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預期收益率”

預期收益率也稱為期望收益率,是指在不確定的條件下,預測的某資產未來可實現的收益率。它基於產品過去的收益率及未來產品的收益測算公式,對產品未來收益的預測。預期收益率不是固定變的,它可能變高,也可能變低。在不加任何風險提示的情況下,預期收益率往往容易被投資者誤認為是固定不變的。


理財產品廣告中的“預期收益率”可靠嗎?

國家為了規範投資產品的廣告宣傳行為,避免誤導消費者,也在《廣告法》中做出了相關規定。

1、《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2、《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

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佈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分析與建議

根據《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大家通常看到的投資及理財產品廣告一般屬於“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中的服務廣告,廣告的發佈行為受該條法律規定的約束,否則可能會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如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消除影響,或者罰款。

那麼如何才能在上述廣告中規範的使用“預期收益率”這個五個字呢?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中的有關釋義規定,在廣告宣傳中使用“預期收益率”存在“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情形的,可能屬於廣告違法行為,但如果金融機構的理財或投資廣告“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做出了相關表述,盡到了風險提示義務,沒有誤導性描述的,不構成廣告違法行為。

因此,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第81頁有關《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釋義,提出如下建議:

1、在廣告宣傳文件(網站或短信等)上添加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

2、在廣告宣傳文件(網站或短信等)上以簡明、清晰的文字添加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


如果金融機構的理財或投資廣告存在上述廣告違法行為的,建議按照上述方式整改。投資者也應當提高警惕,避免被不合法的理財產品廣告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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