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於指示交付物權變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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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物業是為居民提供服務的。收取合理合法的費用可以接受。但有的物業,是開發商留下來的。牛氣沖天,收費高,服務態度差。收費賬目不公開透明。自然和居民出現很多矛盾。物權法很好,但個人認為有的地方還需要更完善。


用戶5812973688


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的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1、指示交付是我國借鑑國外民事法律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為保證物的流通,而設立的規定。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2、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當事人之間須簽訂合法有效的轉讓的合同。(2)轉讓合同生效時,動產即為交付。

3、轉讓所有權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需要結合合同法的規定來判定!轉讓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首先是合法有效的,然後再看合同對生效的約定。

4、是否對第三人履行通知義務,不是判定動產物權交付的前提,但需要注意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5、指示交付的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後,由他人交付。

所以指示物權變動時間為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之時,具體需要結合實際案件,參照合同法來判定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張焦平律師


根據《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因此,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例子:甲將自己的卡羅拉出租給乙開,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卡羅拉出賣給丙,但是租期未滿,乙依然有權繼續開這輛卡羅拉(因為買賣不破租賃),為使得丙取得該卡羅拉的所有權,甲對乙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卡羅拉交給丙;同時對丙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乙索要卡羅拉。

這個就是指示交付。

區別有:一、簡易交付,比如:甲將自己的卡羅拉出租給乙開,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卡羅拉出賣給乙,事實上乙已經實際上使用該車了,甲就不在履行交付義務了。

二、佔有改定。比如:甲將自己的卡羅拉賣給乙,同時和乙簽訂租車合同,乙將車繼續租給甲使用,這樣就是佔有改定。


白禾法官


指示交付,來源於商業交易習慣,貨在船上可能已經幾易其主,在於提單之物權憑證之效力,直接表徵貨物所有權。故是商業交易習慣得以法律的確認,理解該條文,必須結合法律規定的來源。目前對指示交付的探討,脫離了條文的來源,無法得出正確結論。指示交付並非簽訂協議就設立,必須存在交付所有權憑證的行為,或者提單倉單背書轉讓。簽訂協議就產生交付效力發生物權變動的,僅限於簡易交付。返還原物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協議生效時,運輸和保管法律關係下,僅限於提單倉單的交付或背書轉讓之時。借用租賃法律關係,在於在於相關物的憑證背書或交付之時。

這個觀點,是僅有且唯一正確的觀點。


管金倫律師


指示交付是物權變動的一種變動模式,屬於觀念交付。它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借用或者出租)時,出讓人(權屬所有人)將該動產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買方),以代替交付的一種物權變動制度。當出讓人(賣方)與受讓人(買方)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指示交付是物權變動中的簡易交付(動產佔有的移轉)的延伸,專業性很強,舉例也很難理解,除非系統學習物權變動原理時才能有比較深刻的理解,在此,就不展開論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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