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具採購合同


燈具採購合同


燈具採購合同


甲方(採購方):

乙方(供應方):

甲方由於演播室節目錄制的需要,現需從乙方處採購演播室燈具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產品及價款

具體參照雙方協商一致的樣品和價格,以甲方實際用的產品和數量為準結算(附件:採購明細表)。

第二條合作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質量要求

乙方在甲方用貨前需提供材料樣品,乙方必須保證原材料為合格產品,與甲方認定的樣品一致,產品加工過程中的原材料、加工工藝等各項指標與乙方相關承諾一致,產品檢測的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及規範要求。

乙方所供燈具包裝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即符合運輸要求,確保瓷磚不受損壞;包裝物由甲方負責回收處理;但有毒有害的包裝物或必須由廠家回收的或國家規定必須由有關專業部門回收的包裝物由乙方負責回收。

第四條 運輸

所有貨物由乙方送往甲方指定的地點,並由乙方負責卸車,卸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甲方付款採取定期結算的方式:原則上按季度結算,當採購金額不超過2萬元時可以按年結算。

2、乙方賬戶信息如下: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單方解除合同或中止供貨,視為乙方違約,應賠償甲方損失。

2、乙方應按甲方指定的時間及時將貨物運送到現場,如不能按時交貨或者交貨數量不足,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3、如發現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等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由乙方負責包退、包換,並承擔該批不合格產品的退貨費用。由於上述原因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3%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第七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同意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供需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貳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壹 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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