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說給我一個月時間過渡期,期間工資正常,我還能要求賠償嗎?

教育人的自我修養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有這種好事,為什麼不要經濟補償金!合同到期按《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是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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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1個月過渡期,就是希望勞動者找到工作後主動辭職,這是一種套路。

我們可以設想以下這個談話場景: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同勞動者說,我們不打算同你續簽了,同時給你1個月的過渡寬限期,你自己去找工作 ,在這1個月我們同往常一樣照發工資,你趕快去找工作,一個月後,我們解除合同。

到一個月以後,有5種情況:

1、找到了新工作、主動辭職:既然是勞動者主動提出來辭職,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用人單位的目的就達到了。這就是用人單位的套路。

2、找到了新工作、要求補償: 勞動者雖然找到了新工作,但是可以不告訴用人單位,並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樣是合法的, 因為前提是用人單位不續簽。

3、沒有找到新工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勞動者在一個月到期了,沒有找到比較合適的新單位 , 而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 ,單位按法律規定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4、沒有找到新工作、勞資雙方合意解除:勞動者沒有找到工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人也同意的話,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5、沒有找到新工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者沒有找到工作,用人單位要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給經濟補償金的,就是違法解除。那麼勞動者依法可以獲得的賠償金,即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如果對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是很清楚的,就在網上百度一下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第87條,如果看不懂、還是不會計算的,可以先關注我,收看我的專欄,有詳細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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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只要用人單位方不續簽的,勞動者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從上面的分析,大家不難發現,合同到期以後,只要用人單位方不續簽的,不管是用人單位主動給付的,還是勞動者要求支付的,勞動者均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是一個鐵定的事實,不容置疑。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那就是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者原來待遇的基礎上,提出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本人不同意續簽的的 ,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維持或者提高,如果降低待遇同勞動者續簽的,勞動者照樣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後離開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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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這1個月的過渡期,或許讓用人單位損失更大,不要耍小聰明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工作6個月以下的補償半個月, 滿6個月及一年的補償一個月。

舉個例子,如果工作年限是3年5個月,再延長1個月過渡期,就是到3年6個月了, 本來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為3.5個月*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 正是由於延長了1個月,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為4個月 *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

如果工作年限是3年3個月或者3年8個月再延長1個月,這個經濟補償金是沒有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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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管用人單位採取何種方式,只要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和勞動者籤續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沒有什麼理由可言,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

如果還有勞動者不知道的,希望不要上當。你的權利只有你自己,才可以真正維護到位。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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