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说给我一个月时间过渡期,期间工资正常,我还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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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田职场e洞察】观点:有这种好事,为什么不要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按《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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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1个月过渡期,就是希望劳动者找到工作后主动辞职,这是一种套路。

我们可以设想以下这个谈话场景: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说,我们不打算同你续签了,同时给你1个月的过渡宽限期,你自己去找工作 ,在这1个月我们同往常一样照发工资,你赶快去找工作,一个月后,我们解除合同。

到一个月以后,有5种情况:

1、找到了新工作、主动辞职:既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来辞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用人单位的目的就达到了。这就是用人单位的套路。

2、找到了新工作、要求补偿: 劳动者虽然找到了新工作,但是可以不告诉用人单位,并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样是合法的, 因为前提是用人单位不续签。

3、没有找到新工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者在一个月到期了,没有找到比较合适的新单位 , 而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单位按法律规定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没有找到新工作、劳资双方合意解除:劳动者没有找到工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也同意的话,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5、没有找到新工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者没有找到工作,用人单位要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给经济补偿金的,就是违法解除。那么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即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如果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是很清楚的,就在网上百度一下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7条,如果看不懂、还是不会计算的,可以先关注我,收看我的专栏,有详细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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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只要用人单位方不续签的,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从上面的分析,大家不难发现,合同到期以后,只要用人单位方不续签的,不管是用人单位主动给付的,还是劳动者要求支付的,劳动者均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是一个铁定的事实,不容置疑。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那就是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者原来待遇的基础上,提出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续签的的 ,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维持或者提高,如果降低待遇同劳动者续签的,劳动者照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离开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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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1个月的过渡期,或许让用人单位损失更大,不要耍小聪明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工作6个月以下的补偿半个月, 满6个月及一年的补偿一个月。

举个例子,如果工作年限是3年5个月,再延长1个月过渡期,就是到3年6个月了, 本来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为3.5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正是由于延长了1个月,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为4个月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如果工作年限是3年3个月或者3年8个月再延长1个月,这个经济补偿金是没有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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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何种方式,只要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和劳动者签续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没有什么理由可言,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

如果还有劳动者不知道的,希望不要上当。你的权利只有你自己,才可以真正维护到位。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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