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作為分包方代開發票能作為稅收憑證嗎?

廣大中小建築企業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個人能不能作為分包方,分包給個人有什麼風險,自個人取得的建築服務發票,能否作為稅收憑證。這個問題要從幾個層面展開,涉及到好幾個部門。


個人作為分包方代開發票能作為稅收憑證嗎?


1、住建部門:從行業監管法規的角度看,無論是專業分包還是勞務分包,均需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部分已取消勞務資質的省份除外),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屬於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分包」行為,建築企業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對業主造成損失,還需要與違法分包方一起對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進一步明確,違法分包罰款的金額幅度為合同價款的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


2、人民法院:將工程分包給個人還會引起合同無效的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分包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自然無效。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可見,分包給個人的另一個風險就是,你沒有辦法根據合同條款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他只要把活兒幹好,質量合格,你還得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3、人社和住建部門:由於個人不具備勞動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如果建築企業將工程分包給個人,還有一個風險,就是建築企業需要對該個人僱傭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什麼叫用工主體責任?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工資清償責任,參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二是工傷保險賠付責任,參見人社部發〔2013〕34號、人社部發〔2014〕103號等文件規定。


4、稅務部門:稅收是全行業的稅收,稅收是針對全體納稅人的稅收,稅收的目的是為國家及時足額組織收入。某一行為是否違反行業規定,稅收政策極少干涉。我們看一下總局最近發佈的2019年45號公告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規定的“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其實在財稅〔2016〕36號文裡面,我們也看到過關於「個人提供建築服務」的說法。稅收政策關於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或者作為分包方的表述,是稅收政策嚴謹性的表現,如果不寫個人,個人又確實提供了建築服務,難道不徵稅嗎?


回到題頭的問題,個人作為分包,有沒有風險?有!要不要交稅?要!那交了稅,我建築企業能否作為差額扣除增值稅的憑證以及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能!


但是呢,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發票又有特殊性,一是隻能代開普通發票(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或註冊個體工商戶除外);二是代開發票應當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代開,不能換地方開;三是代開發票要注意看清個人所得稅是咋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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