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釣魚”徵信違規查詢敲詐勒索

聽過“釣魚執法”的,還沒聽過徵信還能“釣魚”?今天諾語老師來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自《徵信投訴辦理規程》2014年頒佈至今,某人行共受理徵信投訴案件41筆,其中當地個人王小明(化名)發起徵信投訴29筆,佔比高達70%,並且投訴事項均為“該機構在無本人授權的情況下查詢本人信用報告”。

那麼王小明是怎麼做的呢?

一是通過電話向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表達自己強烈的貸款業務需求,口頭承諾事後補籤授權書或者提供非本人簽名的授權書,以此來誘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先行查詢其信用報告;

二是王小明查詢本人信用報告,查看該金融機構是否已經在未授權的情況下查看了其信用報告。一旦“釣魚”得逞,王小明就開始實施敲詐行為。首先,致電該金融機構的客服電話進行投訴,要求該機構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如果該機構主動提出金錢賠償,王小明則撤銷投訴;如果該機構不同意金錢賠償的,王小明會到法院進行起訴,以此要挾該機構主動提出金錢賠償;若是上述手段都無法達成其索要金錢的目的,王小明會到當地人行進行投訴,以人行監管部門來施壓,來達到個人金錢目的。若其對人行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王小明則會利用媒體曝光、或者向人行總行投訴的手段來要挾,以此來達到有利於自己的目的。

這種事情為什麼會發生呢?問題在哪裡?

從金融機構來說,內控制度不嚴,徵信合規意識淡薄,工作人員為了完成貸款的發放任務,認為事先查詢,事後補籤授權書雖然有風險,但是風險可以接受,因此被王小明“釣魚”。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目前各個機構都非常的重視投訴問題,各單位針對投訴情況,每年都有考核指標,所以各個金融機構都會認真對待投訴問題。

給大家普及個知識,金融機構要想查詢我們本人的個人信用報告,是必須要經過我們本人簽字授權的,否則就是違規查詢,一經發現,是要受到人行處罰的。並且任何金融機構查詢個人信用報告,都是會在個人信用報告中留下查詢記錄的。


個人“釣魚”徵信違規查詢敲詐勒索

金融機構每一次的查詢都顯示在這裡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所以說王小明的投訴一旦成立,金融機構未經授權查詢個人徵信的事實確認,是要受到徵信業監管部非常嚴重的處罰,因此才給了王小明可趁之機。即使知道王小明是主觀惡意的誘導,徵信業監管部門也是要對金融機構未經授權查詢個人徵信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王小明“釣魚”個人徵信查詢現象存在的原因,主要是金融機構內控管理制度不嚴,徵信合規意識淡薄。才給了王小明這類人可趁之機。

王小明利用《徵信投訴辦理規程》漏洞,來達到自己的金錢目的。殊不知,其已經觸犯了國家刑法,這種行為將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

以後呢,諾語老師將陸陸續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徵信方面的有趣案例,大家記得關注諾語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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