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息、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怎样在法庭举证?

文章导读: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定证据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这些证据要怎样使用呢?当然,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息、电子邮件等都属于电子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请妥善保留手机、电脑上的原始证据。因为截图、复制的备份文件没有原始证据更有证明力度!今天京云律师将和您聊聊,怎样用电子证据在法庭上举证。

一、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吗?

答:数据电文证据俗称电子证据。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息、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怎样在法庭举证?


1、文字记录

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记录

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记录

京云律师了解到,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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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样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证据?

1、出示手机短信证据注意事项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审查手机短信证据?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息、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怎样在法庭举证?


四、如何鉴别和审查传真证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间的内容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传真件留有手写字迹的,可通过鉴定以判断传真件之真实性。

(4)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五、怎样在法庭上用“电子邮件证据”举证?

1、用电子邮件举证的注意事项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京云律师认为,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辨别“电子邮件证据”的真伪?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可供判断真假的因素如下。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六、怎样在法庭上使用网页证据来举证?

1、怎样鉴别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如何用网页证据举证?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北京京云律师了解到,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息、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怎样在法庭举证?


七、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其中包括: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私信留言,可享有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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