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十五条高“含金量”措施助“中小微”渡难关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3月15日电(潘秋什 记者 解培华)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和健康发展。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佳木斯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助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14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佳木斯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从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创新推出一批具体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稳定生产经营支持,实现纾难解困。

  据了解,《佳木斯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从15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支持。具体措施包括:

  减免承租行政事业单位、中省直企业经营用房和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创业创新基地2020年2月至5月房屋租金。

  免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5月的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检验检测费、特种设备检验费,补偿水资源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对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服、工业用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5月的土地年租金。

  自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对市区及各县(市)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5个月减半征收。

  自2020年2月起,对市区及各县(市)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5个月减半征收;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未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

  疫情期间,保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热、网欠费不停供,上述费用与相关部门报备后可暂缓缴纳,相关部门免收滞纳金并免予其他处罚措施,同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以外的电力客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标准计收。

  为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和对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提供就业培训补贴。

  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免征疫情期间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强化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信易贷”“供应链金融”等模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解决资金短缺难题。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疫情期间,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加强担保贴息支持,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为部分企业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等。

  落实省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岗返还政策,设立市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

  建立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每名市级领导至少联系中型、小型、微型、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1户,一级带一级,构建全方位帮扶体系。

  支持复工复产复业,引导就近就地就业,鼓励创新创造创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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