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茶葉與執行標準不符,被判三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註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規定,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也就是指推薦性標準一旦被企業引用為執行標準,則具有強制效力,必須執行,否則視為違法行為。


「案例」茶葉與執行標準不符,被判三倍賠償

(圖片與案件無關)

案例回顧:

2019年4月24日,譚某在天貓商城某茶葉旗艦店花759元購買了11罐名為“雀舌”的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的執行標準為GB/T19698,是猴魁的地理保護標準,且該廠家的生產許可證SC11434102105465並無生產太平猴魁茶的資質與許可。譚某認為,該公司生產的產品不符合相關的國家規定和雀舌的執行標準,屬於消費欺詐,要求賠償無果後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該公司一次性退還譚某購買商品價款759元,並三倍賠償譚某2277元,合計3036元。

中茶協提醒廣大茶企,充分了解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嚴格執行,提升企業標準和誠信意識,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促進茶行業和諧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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