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肖戰粉絲舉報 AO3 lofter 等平臺?

@TEDCJK和 @王瑞恩 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談到了與舉報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修正和解讀問題。以 @畢志飛 為代表的正方則強調了舉報的結果,如果確實違法,舉報本身就沒問題。


但是他們雙方都似乎有意無意避開了「舉報」這個行為本身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問題

這也不難理解,「公民有權利舉報」是寫入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成文條例,怎麼批評?更何況,舉報和舉報也不同呢,舉報一個兒童色情的作品、或關閉一個販賣性奴的網站,不僅不會受到譴責還要被人拍手稱快。

那麼難道我們只能旁敲側擊的、從舉報的內容、或者審查制度來入手討論這個問題了嗎?

但大家明明氣的是舉報這件事啊,抵制的對象也是舉報的粉絲和他們的偶像啊。如果舉報行為沒有問題,那麼民眾的憤怒豈不是無理取鬧,毫無道理了嗎?

並不是。

所以,我們不能避開不談舉報本身,我們必須要討論舉報的合理性問題。舉報是合法的,但它在任何時候都合理嗎?

這就是

舉報的倫理學

只有放在倫理學的框架下,大眾的憤怒才能得到真實的解讀,也只有在倫理學的解讀下,我們才能自信的說,我們的憤怒不僅不是無理取鬧,而是正義的憤怒。

簡單的說,這次的事件,是粉絲們的行為破壞了舉報的倫理,這才是激怒所有人的地方

如何看待肖戰粉絲舉報 AO3 lofter 等平臺?



舉報行為本身並不是不可饒恕的。它有它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

事實上,最近因為疫情廣為人知的美國「吹哨人保護法」就是建立舉報制度、保護舉報人安全和權益的立法。在英國也有《公眾利益披露法案》,澳大利亞有《舉報者保護法》,以及美國檢舉人分享罰金制度。

在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公民具有舉報權利的法律基礎,也是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權,發現和處理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手段。正如我一開始所指出的,對於真正的犯罪行為,比如兒童色情、經濟犯罪、以及對他人做出危害的行為,舉報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舉報」行為本身並非惡的化身

我們這裡要談的並非舉報行為的合法性,而是舉報的合理性,也就是舉報的倫理問題


舉報倫理的第一點,舉報存在的目的是什麼?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詳細區分了三種不同概念的行動主體:報案人,控告人,與舉報人

  • 報案人
    指的是任何人向公檢法報告犯罪事實
  • 控告人指的是被害人向公檢法報告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
  • 舉報人指的是任何人向公檢法報告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

可以看到,報案和舉報的主體都是任何人,他們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控告則是受害人;報案的內容可能僅僅是犯罪事實,而控告和舉報的內容則涉及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

除了行動主體的不同,控告和舉報還有一個重大的區別,那就是目的的不同

控告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舉報的目的,則是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1]。

這就是舉報行為的第一個倫理基礎了 —— 舉報應該是為了維護自身以外的公共利益服務的。

為什麼說粉絲的舉報破壞了舉報的倫理呢?這就是了:公器私用

本該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行為卻拿來用做洩私憤、報私仇的工具了。不是不能對犯罪行為做出舉報,但舉報人可不可以拍著胸脯問問自己:我的行為真的是為了維護他人、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做出的嗎?還僅僅是因為自己的私慾沒有得到滿足、情緒受到了委屈、出於自利的請求被拒絕了?

要分辨一個人的舉報是否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還是為了報私仇,只要問ta一個問題:同一件事,換另一個人,你是否仍會舉報?

Lofter和AO3存在不是一天兩天了,這個作者在網上寫文不是一天兩天了,關於同人的激情描寫段落存在不是一天兩天了,你為什麼不舉報?

如果寫的是別的明星,你舉報嗎?

如果把你家明星刻畫成你心儀的角色,但情節不變、激情描寫不變、只是人物變了,你舉報嗎?

如果這些答案都是否的話,那你自己掂量掂量,你的舉報是為了公共利益,還是為了個人私慾?真正為人所不齒的舉報,恰恰就是那些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大旗,實則為了達到滿足私利目的的行為。


第二點被破壞的舉報倫理,是對信任關係的出賣

這點只在某些特定罪名下成立。不涉及真正危害社會和他人的刑事犯罪。真正的刑事犯罪如果知情不報,那叫包庇。

在某個特定的歷史階段、在某種特別的社會關係中、某些特有的罪名特別容易成立。

比如66到77年間,反革命罪這頂帽子,幾乎都是在熟人間揭發舉報中被定罪的。為什麼?因為正是夫妻、學生老師、子女父母、同事同窗之間,才有可能朝夕相處,毫不設防,無話不談,赤裸敞開!

孔子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因為至親及好友在我們面前最不提防,找錯還不容易?定罪還不容易?殺死那個弟兄,比殺死一個陌生人容易多了。但也正因為如此,出賣信任關係的舉報,在倫理上是最受人唾棄和鄙視的。

飯圈的這次舉報,雖然不是至親之間,但確是發生在同儕和同圈人之中。飯圈和同人圈本來就是高度重合的,他們的偶像早年發跡時與同人作品的密切關係不是也被人扒出來了?雖不能像至親和好友,但飯圈人和同人圈人的密切的關聯,讓他們其實共同擁有某些行為規範,某些共同的口令和術語,共同的喜好和經歷,也擁有某些只有圈內人才知道的小秘密。

而恰恰是這些圈內的秘密,最終成為了舉報的破口。

這就和在至親的人裡面容易找到汙點一樣。你熟知圈內的規則、那些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帶、以及那個軟肋。於是當感覺自己或自己的偶像受了委屈的時候,你可以立馬訴諸於外部的權力機關,直擊自己作為圈內人熟知的那個致命點,當然一擊命中。

這種對信任關係的損害,正是第二點被破壞的舉報倫理。


第三點,是建立在第二點的基礎之上,在於舉報的代價。

如果你的舉報造成的結果不是維護了公共利益,而是撕裂了公共利益,那麼這種舉報是要有代價的。而這個代價必然要由舉報人和當事人承擔。

我國古代除了一些受法家思想影響嚴重的時期,大多數時候,舉報,特別是匿名舉報,是要付出代價的,輕則杖而撫之,重則棄之於市。這樣做的目的正如《唐律疏議》上所書:

隱匿姓字,投書告罪,投書者既合流坐,送官者法處徒刑,用塞誣告之源,以杜奸欺之路。

用以堵塞誣告之源、杜絕奸欺之路。

如果你真要告,可以,但如果告人者一併被視為有罪,你告還是不告?比如唐律就規定卑幼者告尊長,下屬告主人,即便你說的都是事實,仍被看作罪人自首,而告者有罪。那麼,你告還是不告?如果被判為誣告,要依照所誣他人罪的性質與輕重,反坐誣告者罪,你告還是不告?如果果真是為了超越自身以外的、更為偉大的正義,你願意為此付出代價嗎?

願意,那麼你的舉報才被視為合乎理。

今天的社會雖然不再以舉報或匿名舉報為有罪,甚至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和保護舉報人,但舉報的倫理其實並沒有太大的改變。

畢竟舉報人並非直接受害人,舉報的門檻相當低,如果沒有任何代價,誰看誰不順眼了,特別是在至親和朋友之間,在朝夕相處的人之間,很容易找到汙點舉報。這不僅是打開了誣告之源、開通了奸欺之路,更是嚴重破壞了社會上最基本的信任關係。一個缺失了信任關係的社會,基本離滅亡也不遠了。因為運作的成本太大。生意做不下去了,借貸不能進行了,耗費在猜疑上的時間和精力原本可以用來工作和創作的,甚至老師也不再願意傳授知識,夫妻也不再願意為人父母,因為越是至親越要提防啊。這樣的社會是沒辦法存在下去的。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允許不帶任何代價的舉報。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討論舉報的合理性。即便合法,但無法在倫理上站住腳,不合理的舉報,會受到整個社會的唾棄。這一點是法律也無法禁止,而且法律必須要允許的。不能借著公檢法來對你的違背倫理的舉報進行聲討,至少可以以民間的、自發的形式在所有能涉及的領域進行合理的聲討,這是你必須要揹負的代價。

如若不然,違背倫理、卻不負代價的舉報會給所有人帶來極其可怕的影響,會讓社會走入不可知的黑暗。那樣的結果,想必是最初的舉報者也不願意看到的。

但那時候,可能為時已晚。你後悔給人家定罪,要把打賞的三十塊錢退回去的時候,對方卻說:

—— 那與我們有什麼相干?你自己承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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