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建合同糾紛,先息後本、訴訟費分擔

委託代建合同糾紛,先息後本、訴訟費分擔

法律關係的性質認定和類型劃分,應當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主給付義務的內容加以判斷。合作本意是出資代為建設辦公大樓,一定期限內再根據工程總造價予以回購,以及工程建設過程非出資方深度參與並對設計方案、工程價款享有最終確認權,雙方之間不構成一方提供租賃物、另一方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關係,而是委託代建合同關係。

委託代建合同糾紛,先息後本、訴訟費分擔

出資返還按照先息後本的原則進行,應當優先抵充利息。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委託代建合同糾紛,先息後本、訴訟費分擔

訴訟費用在當事人之間的分擔,並非按照其得到支持訴訟請求項數來確定,訴訟費用是結合當事人所提訴訟請求的具體金額來確定訴訟費用總額,訴訟費用的分擔也是按照其所提金額與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金額之間的比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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