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輕斂寬民"的青苗法,因何導致"貧者既盡,富者既貧"

王安石變法(即熙寧變法)是封建歷史上影響尤為深遠的變法,與商鞅變法、北魏孝文帝改革以及戊戌變法合稱封建社會四大變法。"青苗法"作為王安石"熙寧變法"中最為重要的核心內容,也是變法中歷來爭議最大部分。毋庸置疑,"青苗法"的推廣實施,很大程度上緩解北宋面臨的財政問題,使得北宋朝廷的國庫迅速充盈起來,扭轉過去積重難返的赤字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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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畫像

"青苗法"可謂是一針"興奮劑"。雖然使得北宋從表面上看快速地"甦醒"過來,細究其中的"貓膩"也不難發現,它沒能從根本上幫助北宋朝廷解決主要矛盾(富民的要求)。加上"青苗法"的相關措施直接觸及到舊貴族階級的利益,推廣的過程中遇到巨大的困難阻力。艱難險阻中維持16年之久的王安石變法,最終在公元1085年宋神宗駕崩後宣告徹底失敗。留給後人的問題是,旨在"輕斂寬民"的青苗法,因何導致"貧者既盡,富者既貧"的局面。

先梳理"青苗法"的內容和意義

"青苗法"作為富國之法的重中之重。最直接的目的是要解決北宋朝廷因"三冗"(冗官、冗兵、冗費)帶來的財政問題。王安石意識到富國根本是富民,所以解決農民生產資料緊缺問題是根治老民貧困的問題所在。農民最緊缺的農耕所需要的各項支出,包括土地租金、糧種器具等。所以,青苗法是通過政府作為放貸人,向農民以低於民間借貸利息的利率直接放貸。李金水先生在《王安石經濟變法研究》一書中提到"青苗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民戶貸請時,須五戶或十戶結為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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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力排眾議,陳述變法的具體細節

根據此段學術記載,可以提煉出如下信息:

  1. 放貸時間:二月和五月;
  2. 歸還時間:夏季和秋季;
  3. 貸款方式:貸款和貸糧;
  4. 利息計算:二分的利率。

"青苗法"中最核心的是利息問題,朝廷的官貸是二分利率,確實遠遠低於當時民間最高不得超過五分的借貸利率。這在很大程度上,激發起農民貸款耕種的熱情。同時也極大地增加朝廷的財政收入,限制民間高利貸對農民無限制的盤剝,因此短時間內對階級矛盾的緩和有著促進作用。細究王安石的"青苗法"之所以最終失敗,歸根結底是變法措施自身存在極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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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向宋神宗闡述變法的利害

青苗法的失敗是因3個要素導致"變味"

青苗法具體的推廣過程中,先是由朝廷將"青苗款"放貸給普通貧農,以此幫助他們解決農耕生產所面臨的啟動資金不足等問題,防止貧農們繼續遭到舊地主階級頂格高利貸的剝削。實際上,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青苗法"逐漸地脫離變法的初心。

① 所謂"各收息二分",仍然是一種變相的高額剝削

青苗法的主打招牌是"二分利息"的貸款。"二分利息"的由來是王安石從《周禮》中找到的變法依據,《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如下:

多少相補,比《周禮》貸民取息,立定分數,已不為多。近又令預給價錢,若遇物價極貴,亦不得過二分。既比《周禮》所取尤少,於元條欲廣儲蓄、量減時價指揮不相違戾,固無失信之理。

不可否認,"二分利息"較北宋民間私營借貸確實有所降低。深入推敲"二分利息"仍然是一種高息貸款。且看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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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吏積極宣傳官貸的優勢

按照青苗法規定,春貸夏還(用款4個月),夏貸秋還(用款6個月),全年大約10個月的用款時間。若某農戶春天貸款1萬元,夏天要還2000元利息;夏天再貸款1萬元,秋天再還2000元利息。合起來看貸款1萬塊錢10個月需要支付4000元的利息,按照12個月算的話是4800元。"各收息二分"摺合來算是48%的利率,相對於民間私營貸款勉強稱得上優惠。

所以,王安石只是依據《周禮》制定出"二分利息"的經濟學概念,卻沒有將《周禮》"全年二分"利率的經濟學原理引入變法中,似乎有"偷樑換柱"玩弄文字遊戲的嫌疑。此是"變味"之一。

② 青苗法設計理想化,意圖解決的多組矛盾相互衝突

王安石所設計"青苗法"最初的目的是要解決北宋朝廷面臨的多個矛盾,包括富國與富民、抑制土地兼併與助力農業生產、私營與官營借貸。

青苗法最直接的服務對象是幫助貧民發展農業生產,帶動全社會農耕生產的積極性,盤活擱置的勞動力和閒置的土地,將更多的荒地開墾變成良田,以此來增加朝廷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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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大量兼併,導致貧民無地可耕,北宋階級矛盾十分尖銳

從表面看,青苗法的設計思路沒有任何問題,只是太過理想化。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多數貧民根本貸不到青苗款。最初所謂"賑貧乏,挫兼併"的設計考慮,是為了將貧民從私營高額借貸解救出來。結果青苗法又追加一項條款,徹底斷絕貧民"低息貸款"的希望。參考《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如下:

"結保請領青苗錢,每保須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頭"

貧民貸款必須由保人,保人是三等以上大戶(宋朝民眾分五等,一二等是地主;三等是富戶;四五等是貧民)。三等以上的大戶根本不可能為貧民做擔保,一方面青苗法是朝廷與自己爭奪利益;一方面貧民是收益無法保障的群體,擔保的風險實在太大。

最後,貧民依然無法拿到所謂的"低息貸款",從事開墾更多的良田,土地兼併便難以得到解決。即便有幸拿到"官貸",不穩定的農耕文明一旦遇上莊稼減收絕產,貧民為歸還"官貸",只能繼續拆借地主豪強的私營借貸,無形中等於再次加重貧民的負擔,貧民從此變得一無所有。此是青苗法變味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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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耕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嚴格的官貸還款,使得貧民負擔更重

③ 推行過程抑配失控,是青苗法最大的敗筆

抑配,即是強行攤派的意思。青苗法中原文規定"不願請者,不得抑配"。那些不願意貸款的人,官府不得強行給百姓攤派任務。具體推行的過程中,地方官員為追求政績,無視百姓的意願需求,強行給各戶攤派任務,由此成為青苗法最大的敗筆。

變法期間,朝廷將地方官員的政績與地方所取得的變法成效相掛鉤,包括王安石本人也著重提拔那些擁護新法的地方官員,一時間造成滿朝文武只為"新法",不重民生的現狀。地方官員為了短時間內製造政績,大肆抑配官營借貸,根本不考慮老百姓的實際需求。《宋史·食貨》記載如下:

諸路提舉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務以多散為功。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

單獨依靠貧民消耗如此大規模的"官貸"十分有限。地方官吏為做出政績,將"官貸"強行攤派給沒有需求的富戶。很多剛好可以自給自足的富戶,卻因為償還這些沒有意義的貸款,從而變得生活貧苦。最初"不願請者,不得抑配"的自願原則變成一句空話,青苗法淪為朝廷依靠"權力"來強制推行政策,由地方到朝廷主張變法的官員彼此心照不宣,極盡所能地抑配。此是青苗法變味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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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的精神依然擲地有聲

青苗法最大的利益既得者是北宋朝廷,原本虧空的國庫以最短的時間充盈起來,從根本上扭轉北宋朝廷貧弱的現狀。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貧苦大眾得到救助,由過去遭受地主豪強無限度的剝削中解脫出來,社會矛盾和階級對立的現狀得以緩解。但青苗法"各收息二分"仍然沒有脫離封建剝削的屬性;"富國"的頂層設計遠遠蓋過"富民"的考慮;制度草創太過理想化,忽視諸多矛盾的客觀存在;加上推廣過程中抑配失控,讓旨在"輕斂寬民"的青苗法,導致"貧者既盡,富者既貧"。最終艱難地維繫16年後退出歷史舞臺。

王安石變法雖然曇花一現,卻稱得上是封建歷史中一次偉大的嘗試。"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三不足"精神,至今仍然擲地有聲。以頑強無畏的精神,憑藉一己之力將北宋王朝帶向繁榮富強的發展軌道,此荊公(王安石爵位)之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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