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按!減按!開票和申報大不同


減按!減按!開票和申報大不同


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 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你按,政策描述上,減按、減按,感覺描述都是一樣的,但是呢,在實際操作中,兩者卻大不同。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這裡是用的3%做價稅分離。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應納稅額=銷售額*1%


這裡是直接用1%做了價稅分離。


其實也正是因為這種按照不同徵收率做的價稅分離,導致了同樣是減按,從開票、申報到賬務處理都有差異。


1. 開票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直接按照3%的徵收率開票,稅率欄顯示3%,且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減按!減按!開票和申報大不同


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政策的減按直接按照1%開票,稅率欄顯示1%,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減按!減按!開票和申報大不同


2.申報


二哥稅稅念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4月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額40萬,公司按季度申報增值稅,其餘月份均無其他收入。


如果使用減按2%的政策。


申報表填寫如下:


減按!減按!開票和申報大不同


減按!減按!開票和申報大不同


從申報表和發票比對上看,這樣開票和申報,不管是申報表的銷售額,還是本期應納稅額欄都和發票是一一匹配的。


當然我們也可以看到,這種情況下,實際票面的稅額是12000,銷售方最終納稅8000,通過填寫申報表減徵了4000。


這也是為什麼這個政策下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因為你開了專票,就存在銷售方低徵,購買方高抵的情況。


如果使用減按1%的政策。


減按!減按!開票和申報大不同


減按!減按!開票和申報大不同


從申報表和發票比對上看,這樣開票和申報,發票票面的稅額和申報表本期應納稅額是不一致的。


正常情況下,我們理解,既然直接採取降低徵收率方式處理,開票也是按1%,那麼實際上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1%稅,也實際繳納了1%的稅,那其實也沒必要再通過申報表填寫減徵了,直接按票面申報不就行了。


而之所以按照這樣申報,通過在申報表先還原3%的稅額再在減徵欄次填寫2%減徵數,這裡我們只能理解為是一種統計功能,通過這樣統計此政策給納稅人減輕的負擔。


那為什麼不直接開3%呢?


這裡主要應該是考慮硬傷,開3%通過申報表減徵時候不能開專票,而直接開1%就完美解決了這個問題。


2.賬務處理


如果使用減按2%的政策。


第一,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0

借:累計折舊 6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第二,出售

借:銀行存款 412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2000


第三、減免稅部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

注:執行會計準則的計入其他收益


第四、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8000

貸:銀行存款 8000


如果使用減按1%的政策。


第一,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0

借:累計折舊 6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第二,出售

借:銀行存款 404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000


第三、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000

貸:銀行存款 4000


很多朋友應該發現了裡面的差異,那就是後面政策雖然申報表體現了減徵,但是做賬直接就按票面稅額計入了,並未先按3%計提,再把2%減徵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


其實本次稅收優惠和銷售固定資產是有本質區別的。


這次優惠是採取直接降低徵收率的方式進行的優惠,如果你選擇適用了優惠的1%的徵收率,在優惠期間就和3%的法定徵收率沒有關係了,做賬時候不含稅銷售額和稅額都不需要依據3%。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應納稅額=銷售額*1%


所以沒必要再還原,這裡面大家糾結的就是申報表的填法,申報表做了還原,但是這個我們更多理解為統計之用,和做賬不衝突。

減按!減按!開票和申報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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