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猜一下,河南郭某带病从国外返回隐瞒行程,法院会怎么判罚?判几年?

贱行贱远


一个人的私欲,导致整个城市都要动起来!给政府,给百姓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多少人疫情期间做出了太多的奉献,好不容易稳定了,他来了!他来了!这种人必须重判重罚,都不解民愤!


雨中漫步QFYSTT


河南郑州的“毒王”郭伟鹏真是太缺德了!一个人坑了一个省,害人害己,隐瞒行踪,隐瞒病情,无视法律。网友呼声:必须重判!!!


一、河南郑州的“毒王”郭伟鹏的行踪

明知道国家三令五申要求隔离和禁足,他竟然故意连续11天到处旅游,无视法律法规。

3月1日,由北京首都机场乘EY889航班飞往阿联酋阿布扎比;

3月2日,由阿布扎比乘EY81航班飞往意大利米兰;

3月6日,由米兰乘EY88航班飞往阿布扎比,转乘EY888航班于北京时间3月7日8时50分抵达北京首都机场,经测体温正常出航站楼后,乘坐机场大巴于10时30分许至北京西站。

3月7日13时,经测体温正常,由北京西站乘K267列车(17车厢63号)于21时50分到达郑州站西广场,后步行到家。

3月8日7时28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1号线0143车换乘5号线0516车(医学院站-郑州东站-康宁街站)至单位(郑东新区基运大厦6楼)上班;18时49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5号线0507车换乘1号线0143车(康宁街站-郑州东站-郑州火车站站)下班回家。

3月9日7时31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1号线0144车换乘5号线0532车(医学院站-郑州东站-康宁街站)至单位上班;18时45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5号线0506车换乘1号线0129车(康宁街站-郑州东站-医学院站)在医学院站出地铁后,步行至一心堂郑州中原路连锁店买药,后居家未外出。

大体上,从1日到9日,郭某主要乘坐过三种交通工具穿行于国内外多个城市:

坐飞机:北京首都机场-阿联酋阿布扎比-意大利米兰-阿联酋阿布扎比-北京首都机场

坐火车:北京西站-郑州

坐地铁:郑州地铁1号线、5号线

3月10日8时,经大数据比对,发现其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赶至居住地,由120救护车转运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15时30分,因发热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7时,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3月11日,确诊。

截至3月11日12时,经流调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24人,均已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二、确诊后隐瞒病情,隐瞒行踪构成侵害公共安全罪

郭某抱着侥幸的态度,在明知道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肆意出行,并且隐瞒行踪。9号发现身体异样,11号确诊,但却依然隐瞒病情,直到后来被执法人员堵在家中捕获并隔离。

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公共安全罪。

三、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郭伟鹏其家属在知情的前提下帮助郭伟鹏进行包庇,隐瞒,已构成窝藏罪和包庇罪,所以,也会依法受到惩罚。

四、网友呼声

一个人毁了一个省,将河南9600万人置于险地,数以万计的人力物力的努力付诸东流。

网友呼声:必须重罚!明知故犯就是故意伤害罪!一个人的过失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此人必须重罚!


高老慢


多半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决,顶多七年,便宜他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但由于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很难对郑某鹏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理论上倒是不排除可以的。

郑州警方以郭某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顶多也才七年。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这样认定是正确的。因为目前司法解释明确这种行为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我们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可判三年,最高可判死刑。为什么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根据以上规定,在疫情当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

1.确诊病人+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郭某鹏不是确证病人,排除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形可能。

郭某鹏出现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状,事后被确认系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原则上可以认为是疑似病人,但由于暂时未发现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刚新闻说道其接触的人暂时未发现被感染。排除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形可能。即是说,没有办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给郑伟鹏定罪。

但是,个人觉得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做了限制解释。一个人去到疫区回来后出现发热、咳嗽症状,正常情况下,应该知道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是却不上报、拒绝隔离治疗,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去公共场所转悠。他主观上明知可能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而放任传播,完全可以适用间接故意,即便是不行,至少也是属于过失。再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及时却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符合犯罪构成的理论。

所以我个人认为,不应该限制解释,对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的,直接出发就行。


刑事言者


一句话,应该判死刑。

也就是因为有他们这种人,才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也是因为有他们这种人而给别人带来多大的心理承受,对这种人就应该枪毙死刑都不解恨。


潘世卫


特殊时期,像这种人可能会被判20年。


用户8372846927236


危害公共安全罪。


手机用户61338613519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月湖月


最高法2月10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故意隐瞒行程、健康状况导致感染扩散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惩治。”

郭某在从国外疫区回来后没有依法向社区申报行程,而且出现发热症状也没有报告隔离,私自处理后继续出行,大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

在警方上门核实其出行情况时,还拒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最终被确诊导致很多人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有可能导致病毒的无序传播。

毋庸置疑,完全符合最高法将此类行为并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导意见。所以,郭某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来求刑。此罪具体条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下:

《刑法》中对于传播病毒违反此罪的处罚方式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郭某已经造成后果了,按理说是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了,倘若疫情扩散导致有人因此死亡,他的麻烦就大了。

即便没有致人死亡,估计三年以上是跑不掉的。一趟不负责任的意大利豪华游,给他人造成伤害也给自己带来了终身后悔的悲剧,真的不值。


谢金澎


支持判死刑!一定要严惩!明知故犯,刻意而为,主观犯法,一定要严肃法律,以视正听!


ZJF


判几年不重要,关键是如何赔偿,凡是帮助隐瞒的都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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