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近期,疫情当下,多家企业经营纷纷告急,部分企业出现停工、倒闭现象。北大方正破产重组,青海城投的8.5亿美元海外发债违约,民营领域的西贝餐饮、海底捞连连发声,表达调整经营思路、融资救企。作为企业老板,除了裁员、融资、调整经营方向以外,或许还应当重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把企业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种方式,即自行解散、行政解散、诉讼解散。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述《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即是指公司诉讼解散,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对《公司法》第182条作了细化,列举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司法实践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往往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公司决策和管理陷入无法自行解决的瘫痪困境。因此,单纯的公司经营困难,而非治理机构上的根本性冲突或困境,如公司经营亏损、资金缺乏等经营性困难,都不是公司股东提请解散公司的理由。相反,即便公司依然处于盈利状态,但由于公司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失灵,治理出现根本性困境,股东依然可以提请解散公司。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严重冲突矛盾,公司治理陷入混乱困境,但僵局时间未达到两年,法院一般会驳回诉讼请求。


2、如何认定“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从公司未来经营方面作出的预判。如果由法官事先作出公司经营上的预判,则本身超越了司法审判的功能。尽管“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衡量的客观标准,只能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达成。


3、如何认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要求公司解散应当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作为前提,只有在用尽公司内部救济仍然无法化解公司僵局,必须借助司法强制方式解散公司时,法院才会支持公司解散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股东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实践中,有一定的难度,建议针对上述认定标准,注意充分的留存相应证据,或者选择其他方式来处理企业善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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