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近期,疫情當下,多家企業經營紛紛告急,部分企業出現停工、倒閉現象。北大方正破產重組,青海城投的8.5億美元海外發債違約,民營領域的西貝餐飲、海底撈連連發聲,表達調整經營思路、融資救企。作為企業老闆,除了裁員、融資、調整經營方向以外,或許還應當重視一個問題,就是如何把企業的經營風險降到最低。


公司解散的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並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


《公司法》第180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種方式,即自行解散、行政解散、訴訟解散。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述《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即是指公司訴訟解散,也是本文主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對《公司法》第182條作了細化,列舉以下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上,司法實踐中,“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往往是指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決策機構由於股東或董事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導致公司出現運行障礙,公司決策和管理陷入無法自行解決的癱瘓困境。因此,單純的公司經營困難,而非治理機構上的根本性衝突或困境,如公司經營虧損、資金缺乏等經營性困難,都不是公司股東提請解散公司的理由。相反,即便公司依然處於盈利狀態,但由於公司內部權力運行機制失靈,治理出現根本性困境,股東依然可以提請解散公司。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嚴重衝突矛盾,公司治理陷入混亂困境,但僵局時間未達到兩年,法院一般會駁回訴訟請求。


2、如何認定“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是從公司未來經營方面作出的預判。如果由法官事先作出公司經營上的預判,則本身超越了司法審判的功能。儘管“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是公司解散之訴的法定要件,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缺少衡量的客觀標準,只能通過法官的自由心證達成。


3、如何認定“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要求公司解散應當用盡公司內部救濟手段作為前提,只有在用盡公司內部救濟仍然無法化解公司僵局,必須藉助司法強制方式解散公司時,法院才會支持公司解散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股東在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實踐中,有一定的難度,建議針對上述認定標準,注意充分的留存相應證據,或者選擇其他方式來處理企業善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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