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明星肖像進行廣告宣傳構成侵權

裁判要旨

肖像權受到侵害後,侵權人已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無需再行判決;酌定損害賠償額應考慮肖像權人的社會知名度、商業價值等因素;侵權人不存在侮辱、誹謗、醜化肖像等行為,精神損害賠償不能獲得支持。

案情

2018年5月8日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冪吻茶飲品店(簡稱冪吻茶飲店)與河北省秦皇島市速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速騰公司)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加盟了該公司的“冪吻茶”飲品項目,在該公司的授意下,冪吻茶飲店使用了知名演員楊冪的肖像、姓名的圖片、照片等作為廣告,為其自身及其“冪吻茶”品牌產品進行商業廣告宣傳。楊冪的工作人員發現後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楊冪認為,作為公眾人物,個人肖像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冪吻茶飲店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其肖像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冪吻茶飲店:立即停止所有侵害楊冪肖像權的行為;向楊冪道歉聲明;支付侵權物質損害賠償金50萬元、精神損害撫卹金5萬元;公證費3020元。冪吻茶飲店辯稱,其使用楊冪的肖像來自速騰公司,該公司表示邀請楊冪為代言人;收到傳票當日把店裡的圖片已撤,並向楊冪書面道歉,希望協商解決。

裁判

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冪吻茶飲店在其店內使用楊冪肖像,構成侵權。因冪吻茶飲店已停止侵權,且向原告書面道歉,原告的部分訴請已實現;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應予支持,考慮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冪吻茶飲店使用原告肖像數量、用途、時間等情節,酌定損失額1萬元。鑑於冪吻茶飲店使用肖像不存在侮辱、誹謗、醜化等行為,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原告為主張權利支出的公證費3020元應由侵權人負擔。遂於2019年9月24日判決,冪吻茶飲店賠償原告損失1萬元及公證費3020元,共計13020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1.肖像權的法律屬性。肖像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肖像權是自然人依法對自己的肖像製作和使用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肖像進行損害。肖像權是以自然人的人格尊嚴為基礎,兼具有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其中的“財產權益”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2.肖像權受到侵害。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以解讀出三點:其一是授權的主體是肖像權人;其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指將自然人的肖像做廣告、商品、裝飾櫥窗等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其三是對肖像進行使用必須在權利人允許的地域、期限、用途範圍內。但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我國法律的完善,業界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條件提出質疑,因為在此邏輯推導下,對以侮辱、誹謗、誣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權的情形將不構成侵害肖像權,而這些行為恰恰是侵害基本人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均不再強調“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條件,而是直接規定肖像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總則在侵害肖像權規定上也同樣沒有具體範圍限定,而是選擇直接肯定公民享有肖像權,由此為其他種類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預留了保護空間,從而使得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更加規範有力。因此“以營利為目的”的準確定位應是侵害肖像權的表現形式,而非必要條件。本案中,冪吻茶飲店未經許可,使用原告肖像為其產品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具有營利性,因此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犯。

3.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通常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為:一是停止侵害。本案中,冪吻茶飲店在收到傳票後已將原告的圖片撤回並賠禮道歉,因此法院判決此項已無實際意義,僅需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說明;二是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對精神權利遭到損害時適用的民事責任方式,可以是口頭道歉,也可是書面道歉,還可通過報紙、網絡等刊登道歉聲明;三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此責任方式一般是通過賠禮道歉來實現其訴訟目的;四是賠償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可作為損害賠償的數額。實踐中,當侵權人的獲利難以確定時,法院應根據侵權性質、情節、期間、後果和影響、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於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明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才可獲得精神賠償,即只有在權利人因肖像被他人使用後致其無法正常生活、嚴重影響工作和學習等情形才適用精神賠償。本案中,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具體損失數額,法院根據冪吻茶飲店使用原告肖像數量、用途、時間等侵權情節,酌定損失額為1萬元;同時,基於冪吻茶飲店在使用原告肖像期間並無侮辱、誹謗、醜化等行為,故對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未能支持。

本案案號:(2019)陝0102民初6313號

案例編寫人: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姚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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