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食“野味”,動真格

社會 | 全面禁食“野味”,動真格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正式生效。


《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要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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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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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二、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四、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並嚴格執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八、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頂層聲音>>>

習近平談野生動物保護

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

  有關部門要加強法律實施,加強市場監管,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2020年2月3日,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的講話

  我們早就認識到,食用野生動物風險很大,但“野味產業”依然規模龐大,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了重大隱患。再也不能無動於衷了!

  ——2020年2月3日,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的講話

  要抓緊修訂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及職責,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2020年2月5日,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講話

加強法治建設

  要加強法治建設,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還要抓緊出臺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2020年2月3日,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的講話

  生物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世界、全人類面臨的重大生存和發展威脅之一,必須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

  ——2020年2月14日,習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的講話

  要全面研究全球生物安全環境、形勢和麵臨的挑戰、風險,深入分析我國生物安全的基本狀況和基礎條件,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2020年2月14日,習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的講話

  儘快推動出臺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

  ——2020年2月14日,習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的講話

  要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法司法力度,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

  ——2020年2月5日,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講話


權威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答問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這個《決定》的主要考慮和重要意義是什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下一步相關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作出回應。


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時出臺這個決定的主要考慮和重要意義是什麼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

近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媒體也呼籲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經研究,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需要一個過程,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通過一個專門決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緊迫。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一個專門決定,能夠聚焦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時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時,出臺一個專門決定,對於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也具有重要意義。


問:決定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是如何規定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一是,首先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是,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本決定增加的違法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問: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楊合慶:正確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第一,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對此作了規範,根據各方面的一致意見,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

第二,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動物,依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管理。還有一些動物(如兔、鴿等)的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有些在脫貧攻堅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按照決定的規定,這些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也屬於家畜家禽,對其養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家畜家禽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公佈的目錄執行。

第三,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決定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審批和檢疫檢驗規定,加強審批和檢疫檢驗管理。

決定作上述規定,既貫徹體現了全面、從嚴禁食野生動物的精神,又從實際出發,不至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家畜家禽業規範發展帶來大的影響。


問:決定對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作了哪些規定?


楊合慶:一是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二是與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三是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


問: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貫徹實施決定方面應做好哪些工作?


楊合慶: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個決定,屬於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本決定有效實施。一是,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廣泛宣傳、正確理解決定出臺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大力普及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為決定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環境。二是,依據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細化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三是,本決定的出臺實施,可能會給部分飼養動物的農戶帶來一些經濟損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四是,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還需要強調的是,解決濫食野生動物問題,既要依法嚴厲打擊,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全體社會成員都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下一步相關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慮?


臧鐵偉:下一步,我們要抓緊全面梳理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統籌開展相關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慮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擬將這一修法項目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二是修改動物防疫法,這一修法項目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全國人大農業農村委牽頭起草,預計近期可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三是積極推進生物安全法草案審議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經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今年需要加快工作進程。四是全面梳理有關法律規定,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認真研究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相關立法修法問題,適時啟動有關立法修法工作。


相關措施>>>


農業農村部:六項措施貫徹落實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決定


為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決定》,農業農村部於日前研究制定實施方案,並提出了六項具體落實措施:


全面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嚴格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關於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水生野生動物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


加快制定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將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依照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加快推動水生野生動物目錄修訂。加強與國家林草局溝通協調,進一步明確水生野生動物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相關目錄範圍。按照《決定》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按照漁業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嚴格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審批和檢驗檢疫管理。對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依法依規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


加強執法監督。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開展普法宣傳。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廣泛宣傳、正確理解《決定》出臺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大力普及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為《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環境。


聲音>>>


央視主播郭志堅:

現在一些消費野生動物的人,打著“資源利用”的幌子,讓保護變成了利用,把“利用”做成了黑色利益。我想說,要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就應該讓野生動物保護法迴歸“保護”本身,還野生動物完整“清靜”。對咱們每一個人,我也想說,野生動物不是“唐僧肉”,一口野味,吃的不是文明和健康,而是野蠻和病痛。一小撮人的陋習不能讓全社會付出代價,換個口味,恐怕就得嚐嚐法律嚴懲的滋味。咱們要對自己負責,也對他人負責,請管住嘴,對野味說“不”!


北京師範大學生態學教授張立:

根據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絕大多數陸生脊椎野生動物並未列入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範圍。很多市場上所見的“野味”物種並不在保護名錄裡,而且很多商家持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這給相關部門的執法工作造成了巨大困難。這些困難便是全國人大法工委時隔5年重新啟動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的原因。

任何商業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都會增加人跟動物的密切接觸,都會增加公共健康風險,這種代價絕不是一個野生動物產業可以承擔的。目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制度功能的實現。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金可可: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歸根結底是要解決違法行為懲處過輕的問題,尤其是對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至於懲治力度加大到什麼程度,還需要進一步調查、考量。舉例說,如水生野生動物即涉及漁民的生存利益與國家食品供應安全問題,通常應在管制範圍之外。


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

建議分類施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嚴禁食用,但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國務院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認為可以食用且經檢疫合格的除外。


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呂植教授:

首先,需要改變理念,《野生動物保護法》應以保護為目的,並納入公共安全的考慮。建議此次修法將目的和原則分別修改為:“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和“嚴格保護,規範管理,有效監督”。其次,應明確野生動物的定義,擴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範圍。建議將該法的規定範圍改為所有野生動物。第三,禁止野生動物的食用和貿易。第四,建立馴養繁殖動物白名單。同時,針對野生動物的防疫檢疫管理辦法應該儘快出臺。

無論是禁止野生動物食用和貿易,還是建立特種養殖動物白名單制,亦或是依法依規進行檢疫,此次修法將無疑會規範和引導人們的消費行為,降低野生動物的消費需求。而疫情本身已經引發了相當一部分人改變自己消費行為的意願。法律具有規範和引導的作用,其最終的目的,是逐步改變人們的消費習慣,改變人們對野生動物只是“肉可食,皮可用,骨可入藥”的狹隘理解。此次疫情再次提醒我們,重建對自然的敬畏,維護人與自然之間、人與野生動物及其病原體之間的生態平衡,最終為的是人類生存的安全和長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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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新華網、央視網、人民日報、全國人大網、共產黨新聞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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