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食“野味”,动真格

社会 | 全面禁食“野味”,动真格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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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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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顶层声音>>>

习近平谈野生动物保护

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

  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我们早就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要抓紧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加强法治建设

  要加强法治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还要抓紧出台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

  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必须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要全面研究全球生物安全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挑战、风险,深入分析我国生物安全的基本状况和基础条件,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权威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答问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这个《决定》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回应。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出台这个决定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

近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媒体也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问: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杨合庆: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决定作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


问: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杨合庆: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决定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杨合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三是,本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四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还需要强调的是,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虑?


臧铁伟: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四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相关措施>>>


农业农村部:六项措施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于日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提出了六项具体落实措施:


全面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关于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


加快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将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依照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加快推动水生野生动物目录修订。加强与国家林草局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目录范围。按照《决定》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按照渔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严格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审批和检验检疫管理。对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依法依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


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开展普法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声音>>>


央视主播郭志坚:

现在一些消费野生动物的人,打着“资源利用”的幌子,让保护变成了利用,把“利用”做成了黑色利益。我想说,要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就应该让野生动物保护法回归“保护”本身,还野生动物完整“清静”。对咱们每一个人,我也想说,野生动物不是“唐僧肉”,一口野味,吃的不是文明和健康,而是野蛮和病痛。一小撮人的陋习不能让全社会付出代价,换个口味,恐怕就得尝尝法律严惩的滋味。咱们要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请管住嘴,对野味说“不”!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张立:

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绝大多数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并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很多市场上所见的“野味”物种并不在保护名录里,而且很多商家持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给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造成了巨大困难。这些困难便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时隔5年重新启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原因。

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目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实现。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归根结底是要解决违法行为惩处过轻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至于惩治力度加大到什么程度,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考量。举例说,如水生野生动物即涉及渔民的生存利益与国家食品供应安全问题,通常应在管制范围之外。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

建议分类施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严禁食用,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食用且经检疫合格的除外。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吕植教授:

首先,需要改变理念,《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以保护为目的,并纳入公共安全的考虑。建议此次修法将目的和原则分别修改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严格保护,规范管理,有效监督”。其次,应明确野生动物的定义,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建议将该法的规定范围改为所有野生动物。第三,禁止野生动物的食用和贸易。第四,建立驯养繁殖动物白名单。同时,针对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管理办法应该尽快出台。

无论是禁止野生动物食用和贸易,还是建立特种养殖动物白名单制,亦或是依法依规进行检疫,此次修法将无疑会规范和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降低野生动物的消费需求。而疫情本身已经引发了相当一部分人改变自己消费行为的意愿。法律具有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其最终的目的,是逐步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人们对野生动物只是“肉可食,皮可用,骨可入药”的狭隘理解。此次疫情再次提醒我们,重建对自然的敬畏,维护人与自然之间、人与野生动物及其病原体之间的生态平衡,最终为的是人类生存的安全和长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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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新华网、央视网、人民日报、全国人大网、共产党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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