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百问,回应“检察办案差距”

近日,微信公众号“刑事视野”发表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的评判》一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批示指出:文章讲的是“公安办案弱点”,评的却是检察办案差距。建议每一位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都能认真研读、反思:关注过这类问题吗?自己办案有无这类问题?如何提升办案能力,切实履行好主导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作为指控、证明刑事犯罪的主导者,每一位刑事检察人员都应深入思考,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求极致”的工作目标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刑事检察业务能力水平,从而真正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为推动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强化证据审查职能,2014年,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推出过《证据审查百问》,“刑事视野”的文章和张军检察长的批示,再次为我们刑事办案敲响了警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刑诉法的修订,反躬自省,对标找差,我们是否跟上了新时代?为满足当前证据审查的新要求,苏州市检察院在2014年版本的基础上,将《证据审查百问》升级为

2020版本新版本根据近年办案审查中暴露出的证据问题及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删除、替换35项审查内容。


证据审查百问,回应“检察办案差距”

▲图为承办人对照2020版本《证据审查百问》进行证据审查


2020版本《证据审查百问》的变化


2020版本用表格方式设置100个证据常见问题,全方面、广角度提示检察官审查要点,确保办案精细化。


一是拓宽证据审查覆盖广度,保障案件公正处理。《证据审查百问》将合法性审查范围覆盖瑕疵证据,并以证据合法性要件为基础扩展到证据证明力问题,提示承办人逐一对照审查,以排除死角、盲区,以审查全面性促进案件实体的公正。如此次修订针对客观证据增加多条内容,如“物证收集的过程缺乏证据证实的”“涉案同一物证、书证在不同文书中表述不一,可能影响判断同一性的”“扣押的财物不是直接或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等,针对强更强、更明确。


二是增加电子数据审查要点,紧跟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结合影响证据采信的常见情形,归纳电子数据的5大审查要点。如针对“快播案”暴露出的电子数据取证不规范,被质疑篡改可能,增加“进入设备或提取、封存数据等过程没有证据证实”等审查要点,避免类似问题再现。


三是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实现源头预防。检察官能否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追踪疑点、发现问题,履行好审查过滤职能,对于防范冤假错案至关重要。我们梳理了目前生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归纳了非法证据的常见类型,突出对通过威胁手段、非法拘禁等获得的口供以及“重复性自白”的证据审查。


四是细化“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审查要素,严密证据体系。

发破案经过是案件事实、证据赖以“溯源”的根本,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实务办案中,侦查人员重视程度不足,部分案件的“发破案经过”制作粗糙的现象,我们经过大量实证调研和梳理分析,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要素予以完善。要点具体包括:侦查机关如何得知案件发生,依据何种证据或线索、采取哪些侦查措施确定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主动被动性等七大类问题。

《证据审查百问》实际效果如何?


2014年以来,全市刑检部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均逐一对照《证据审查百问》审查证据,办案质效大大提升。


一方面是审查全面性推动案件实体公正。《证据审查百问》通过预先排除、补正瑕疵、补强证据体系等方式,在审查起诉环节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搭建证据锁链,以审查全面性促进案件实体的公正。《证据审查百问》颁行后一年,苏州两级院仅8件案件的被告人以非法取证为由提出上诉,同期下降40%。近年来,苏州地区以受到刑讯逼供等为理由上诉的刑事案件仅占受案量的千分之一,且比例在逐年下降。


另一方面是表格化审查提升办案效率。苏州案件总量和人均办案量长年位居全省第一。2019年受理一审案件17691件24043人,根据刑诉法等相关规定对证据面面俱到的审查十分困难。另外,检察机关刑检队伍流动性强,过于年轻化,经验不足,在对证据审查过程中更多依赖办案经验的情况下,审查可能存在疏漏。《证据审查百问》以表格的形式,对每项证据种类分别罗列审查要点,重点突出、一目了然,提升审查效率的同时防止出现疏漏,大大缓解了检察官的审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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