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TV法治时空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简单回复一下这个问题。
一、糖尿病属于特殊疾病或慢性疾病
在己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地的具体政策,办理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统筹的相关手续。之后,在不需要住院治疗、只在门诊取药,用于长期服药控制病情的情况下,按政策可以获得50%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统筹报销,这会极大地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要说明的是:在目前情况下,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在各地的落实情况不平衡,具体措施有一定的差别,即便是名称也不相同,有的叫慢性病门诊,有的叫特殊疾病门诊,有的叫正在推进中的门诊统筹。请广大朋友们注意这一点。
二、关于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问题
题主说他原来有工作,现在被辞退,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但他没有提到家庭其他人的具体情况。这就不好判断。原因很简单: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并不意味着家里其他人没有收入。
做为一个家庭,其家庭成员之间有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同辈之间互相扶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的法定义务,个人无收入并不意味着家庭无收入。家庭最本质的意义是互相帮助,而低保政策上收入的核算,也是以全家所有人为基础的。只说个人,不说家庭其他人,难免以偏概全,也不符合政策规定。
三、关于病人申请低保的关键条件
从根本上讲,申请低保最关键的条件有两个: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低保最核心的作用是:通过核算收入,补足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使全家人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不至于挨饿、受冻,缺衣少食。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认定标准,更通俗地说,不能有超过认定标准的高价值财产,如商品房、家用小轿车、大额银行存款、公职人员等等。理由很简单:这些财产可以带来收入,或者随时变现。另外,拥有当地户口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
一般而言,造成家庭收入下降的原因很多,如缺少劳动力,家有重度残疾人,家有重大疾病患者,供养几个大学生等等。因病致贫、因病致困只是致贫原因之一,况且这类情况,一般以家人患重特大疾病为限。即便如此,也是以经过住院治疗,发生大额治疗费用,按照医保的报销政策,经过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之后的实际自负费用为基本依据。在这方面,存在很多错误的认识,以为诊断查出患有重大疾病,但没有经过实际治疗(有些疾病根本没有治疗价值,当然也没有实际支出),也可以申请低保,其实是完全错误的。
当然,有些慢性病,或者特殊疾病,需要长期用药,长期坚持又是必须的,自然需要自负的费用会很高。核算原则也一样,以经过报销之后的自负费用为基本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当自负费用明显拉低了家庭人均收入,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时,就可以申请低保,也才有可能被批准。其实,这个结论适用于所有病人。换个角度说:
不论是那一种疾病患者,要纳入低保,都是有条件的。没有哪一种疾病患者一经确诊,就必须被纳入低保。政策上没有这种说法。实事求是地说:患有治疗费用很高的重大疾病,或者长期服药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的患者,自负费用一般也会更高一些,经过申请被纳入低保的可能性,当然会更大一些,仅此而己。对于糖尿病患者申请低保来说,就按以上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后强调一句:申请低保,应全面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应考虑的因素很多,疾病只是其中之一。如果有诸如商品房、大额银行存款、公职人员、家庭经营企业之类的否定性的情况,肯定不会被批准纳入低保的。
水波不兴3291
我是颍上人,患糖尿病近15年,原来有份工作,现在被单位辞退了,没有收入来源。我负担不起高额的医药费,老家又没有房子和土地,请问律师,我符合低保条件吗?
患糖尿病和没有工作,与能否办理低保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系,办理低保应当符合的条件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的状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
但是就糖尿病这种慢性疾病而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也是可以单独办理低保的。第一个申请办理低保前12个月,因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等门诊支出超过了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或者说虽然没有超过,但是扣除该门诊后,其收入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第二个申请低保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政府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第三个,家庭财产的状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