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陽兩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被法院判刑

2020年3月13日,金平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勇青等2人涉黑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陳勇青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陳來興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潮陽兩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被法院判刑


金平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之前,同案人陳旭(已判決)通過個人經營廢品收購、承包沙場等生意積累了一定財富。2011年之後,同案人陳旭開始用手中的錢款向福倉村買地或租地建房,並在建房的過程中佔用了他人的土地;與此同時,其與同案人合夥實施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行為。在此過程中,同案人陳旭以親屬、宗親、同學、朋友為紐帶,逐漸形成了以其為首,以同案人陳楚生、陳武群、陳偉旭等人(均已判決)及被告人陳勇青、陳來興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在汕頭市潮陽區關埠鎮及周邊地區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最終形成了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陳勇青、陳來興明知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仍主動加入接受管理和領導,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


被告人陳勇青先後參與該組織實施聚眾鬥毆1宗、尋釁滋事2宗;被告人陳來興先後參與該組織實施強迫交易1宗、尋釁滋事2宗。鑑於二被告人犯罪以後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金平法院根據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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