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劉湧”覆滅紀實(三十三)結局

黑社會—“劉湧”覆滅紀實(三十三)結局

對劉湧改判死緩的質疑

劉湧2000年7月被瀋陽市公安局抓捕歸案。瀋陽市民歡慶劉湧犯罪集團被摧毀。

8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轟動全國的劉湧特大黑惡勢力團伙案作出終審判決。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等多項罪名,一審被判處死刑的“黑道霸主”劉湧,被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判快結果一出,質疑聲迭起。由於遼寧高院沒有對外公佈其改判的詳細理由,致使這起改判案件變得撲朔迷離。

那麼劉湧到底是怎樣峰迴路轉的?是什麼原因讓法官在量刑中由死刑改為死緩?

當時遼寧高法的說法是:一審證據存在一些漏洞,改判是審委會集體意見。

遼寧省高級法院的劉黎明女士,對由死刑改判死緩的原因解釋說:原因主要是沒有審慎地取證,一審證據存在一些漏洞,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細緻的地方。

劉黎明強調,這次改判是公正的,不存在人為因素。對劉湧這個案件,法院的領導十分重視,有一位主管院長一直在負責此事,核准時由主管院長親自看卷,證據核實嚴謹。從審判員、審判長、主管院長到審判委員會,前前後後要有20多個人,大家是經過充分討論的。從硬件制約人為作敝方面,遼寧高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都是在內部網上進行的,大家匿名在內部網上發表意見,這樣就避免了以前當面討論時,大家因有所顧慮、害怕打擊報復而不敢暢所欲言的情況。可以說,對劉湧改判死緩的決定,是審判委員會的集體意見。

至於民間輿論的一些反應,劉黎明表示他們已經整理後,報最高人民法院。

辯護律師認為改判糾正了一審的錯誤和漏洞:劉湧沒有直接參與命案;辦案偵查中有逼供行為。

劉湧的辯護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認為:劉湧案之所以改判,是在辦案過程中有“通供”行為;普通百姓之所以對劉湧改判義憤填膺,是因為被輿論所誤導,對真相缺乏全面瞭解。

為了提供佐證,田律師曾向媒體記者提供了一份《瀋陽劉湧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這份長達6頁的意見書認為,“本案的證據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可能不構成黑社會犯罪。法律意見書是由14位一流法學家作出的,包括中國法學會訴訟研究會會長陳光中,以及王作富、陳興良、王鐓遠等。

關於刑訊逼供,田文昌曾辯稱,一審中沒有認定刑訊逼供。在定案時,又把不真實的口供作為定案的依據,其中最關鍵的部分為劉湧是否涉及命案。劉湧沒有直接參與命案,但他是否是幕後指使是其能否被判死刑的決定性因素。在預審時,參與命案的七八個人都說,是劉湧指使的。

但在庭審時卻全部否認,而且還有相反證據證明,劉湧不但沒有指使,而且還對此表示反對。

有媒體記者提出,法院認定了劉湧在犯罪集團中首要分子的地位,刑法也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但在一審中,集團成員宋健飛被判死刑,並已執行,可作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劉湧卻為何被放一條生路?田文昌辯稱,舉一個例子:比如一個盜竊集團中的一個成員,在盜竊時,又猥褻婦女,那麼這個集團的首犯就不應該為那個成員猥褻婦女的行為負責。

至於律師是否在改判中起了關鍵作用,田文昌說,律師的作用只是一部分,還有司法機關的核實。遼寧省高院最後核實的事實比我瞭解得還要細緻。我們找了負責看押劉湧的6名武警,他們都作了親筆證詞。而且為了慎重起見,我們每一份證詞都是在公證處公正的的,每一份證詞都是一份公證書。我們把這些證詞交給法院,法院又一一核實,最後在法院的二審判決書中,有“本院經複核後認為,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在偵查過程中存在通供情況”的字樣。事實上,我認為這句話包含的意思正是改判的最主要的原因。

作為辯護律師,田文昌可謂忠於職守,兢兢業業,為了救劉湧一命,他曾給中央、最高法院、遼寧省委、遼寧省高級法院的有關領導寫過很多信,反映有關問題,想通過正面反映情況尋求一種司法救濟的手段。

瀋陽警方對二審的結果表示:刑訊逼供是無中生有,對改判結果表示遺憾:一是改判沒有法定的理由,二是改判給公安機關留了一個“刑訊通供”的尾巴。

瀋陽市公安局宣傳處的王副處長說,這次遼寧高院的終審,“就我個人而言,作為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已經成形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案件,最後出現這種結果,是比較遺憾的。”

同時,王副處長還針對“不能完全排除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的說法,對媒體說:“這是無中生有!說公安局刑訊逼供也不是一次兩次了,中紀委也派人下來查過,但最後還不都是沒有。再者說,如果真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的話,案件的性質也就變了,劉湧早就出來了,一些公安幹警也要受到處分。”

遼寧省人大代表們認為改判反響巨大,遼寧應有說法。

幾位遼寧省人大代表當時對媒體透露,遼寧高院的改判醞釀已久,早在一審結束後不久,遼寧高院就認為劉湧應當改判。

二審開庭前的冬天,遼寧省幾位人大代表曾就劉湧案作為什麼遲遲沒有結果詢問過遼寧高院。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劉湧一案的二審判決,最遲應當在兩個半月內作出。

在情況說明會上,遼寧高院來了兩個正副庭長。根據他們的說法,劉湧的罪行應該不夠死刑立即執行,他們當時解釋說,公安局在審案時有逼供的情況,有兩個站崗的武警戰士看到了這種行為,被找到還寫了證明材料。但據公安局的人說,那兩個人恰恰是被開除回家的,因此懷恨在心。

不過,當時省人大代表們認為,這兩個庭長並不能完全代表遼寧高院的意思,高院還有堅持死刑的人。因為對劉湧案的處理,遼、沈有關領導一直有爭論,有人同意現在的處理,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人不同意。

對劉湧的改判,在公檢法內部的反應跟老百姓一樣強烈。遼寧省檢察院一些人也想不通,認為劉湧案已經造成了這麼大的影響,遼寧省應該給全國人民一個交待。

最終劉湧於2003年22日11時07分,押送劉湧執行死刑的車隊駛出法院,其中包括各類警車及防暴車,兩輛防暴車的中間夾著一輛大型“南京依維柯”麵包車。據一位警官介紹,該車便是注射死刑用車。

一分鐘後,記者坐上出租車,緊隨車隊之後,直奔錦州市殯儀館。一路上,50米左右便有警察、警車守候。出租車司機告訴記者,在20分鐘前錦州市就開始封路了。雖然記者緊隨車隊,但在距殯儀館一公里處,還是被警察攔了下來。無奈,熟悉環境的司機只好帶記者繞行。

到達殯儀館後記者看到,20餘位劉湧親屬被擋在殯儀館外100米處,百餘名防暴警察嚴陣以待。據一位女家屬介紹,親屬中只有劉濤和劉小津在殯儀館內。為了確定劉湧被執行死刑的地點,記者問她是否見過劉湧,她說,在一輛麵包車裡見過,“劉湧坐在中間,身旁有四名警察看守。這說明,劉湧一定是在殯儀館被執行死刑。”

11時57分,劉濤在館內與剛才和記者說話的女子通了電話,意思是他還沒有看到劉湧被執行。

注射死刑完畢劉妻手捧骨灰盒

12時左右,所有警車離開殯儀館,包括那輛有英文字母的“依維柯”。此時意味著劉湧已經被注射死刑。10分鐘後,劉濤打來電話,要外面的親屬準備5000元錢。

沉靜。現場鴉雀無聲。少許,有家屬商量該不該將結果告訴劉湧的媽媽。一位男子稱,瞞是瞞不住的,中央電視臺已經播出去了。

13時,劉濤、劉小津乘坐後來被允許進入的一輛奔馳轎車駛出殯儀館。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劉小津手捧骨灰盒,面無表情。骨灰盒上面蓋著一塊紅布,無法看到顏色。劉小津沒有下車,眾親屬車隊隨在其後返回瀋陽。

(全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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